policy issuance AI 41% 2020年09月29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修订版)》的通知

科技部 国科发规〔2020〕254号 m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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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规〔2020〕254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br>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工智能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以解决人工智能科技和产业化重大问题为导向,加强内涵式发展,构建有利于人工智能发展的良好生态,打造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样板,对《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方实际做好相关工作。<br>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规〔2019〕298号)同时废止。<br> 专此通知。<br> 科 技 部<br> 2020年9月29日<br> (此件主动公开)<br> 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修订版)<br>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工智能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明确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申请条件、建设程序和保障措施,有序推动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特制定本指引。<br> 一、总体要求<br> (一)建设思路。<br> 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依托地方开展人工智能技术示范、政策试验和社会实验,在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方面先行先试、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的区域。试验区建设以促进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主线,以解决人工智能科技和产业化重大问题为导向,创新体制机制,深化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产业、金融集聚,构建有利于人工智能发展的良好生态,全面提升人工智能创新能力和水平,打造一批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样板,探索智能社会建设新路径,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引领带动全国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br> (二)建设原则。<br> 应用牵引。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特点和趋势,强化创新链、产业链和资金链深度融合,大力推动人工智能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应用,以规模化应用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和系统的迭代升级。<br> 地方主体。充分发挥地方在试验区建设中的主体作用,重点依托人工智能发展基础较好的城市,在推动人工智能研发应用方面大胆探索,推出一批重大举措,有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br> 政策先行。在人工智能发展的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发挥先行先试作用,促进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社会政策的协调,加强政策储备,形成更加完备的政策体系。<br> 突出特色。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实际和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条件,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智能时代政府治理等方面形成各具特色的经验做法和发展模式。<br> (三)建设目标。<br> 到2023年,布局建设20个左右试验区,产出一批重大原创科技成果,创新一批切实有效的政策工具,形成一批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典型模式,积累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打造一批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的人工智能创新高地。<br> (四)总体布局。<br> 服务支撑国家区域发展战略。重点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成渝双城经济圈等重大区域发展战略进行布局,兼顾东中西部及东北地区协同发展,推动人工智能成为区域发展的重要引领力量。 以城市为主要建设载体。重点依托人工智能创新资源丰富、发展基础较好的城市,探索人工智能赋能城市经济、优化城市治理、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新模式。选择人工智能应用基础较好的若干县域,探索人工智能引领县域经济发展、支撑乡村振兴战略的新模式。<br> 二、重点任务<br> (一)开展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探索促进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新路径。把握人工智能技术前沿趋势和提升产业竞争力需求,加大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力度。聚焦地方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迫切需求,在制造、农业农村、物流、金融、商务、家居、医疗、教育、政务、交通、环保、安防、城市管理、助残养老、家政服务等领域开展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促进人工智能与5G、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等的融合应用,拓展应用场景,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人工智能在社会民生领域的广泛应用。<br> (二)开展人工智能政策试验,营造有利于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制度环境。围绕数据开放与保护、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安全管理、伦理规范、人才引育、财税金融、社会保障、国际合作等方面开展政策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支持人工智能原始创新的体制机制,形成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政策框架和法规标准体系,为人工智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创新、产业发展和社会应用营造良好环境。<br> (三)开展人工智能社会实验,探索智能时代政府治理的新方法、新手段。开展长周期、跨学科的实证研究,从个人、组织、社会等维度对人工智能的综合影响进行持续观测、科学记录和综合分析。加强社会实验理论、方法和数据积累,精准识别人工智能挑战,把握人工智能时代社会演进的规律,提升智能时代政府治理的精准化、科学化水平。<br> (四)推进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条件支撑。加强通信网络、大数据中心、计算中心等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传统基础设施的智能化程度,形成支撑新一代人工智能广泛应用的高水平基础设施体系。建设人工智能研发基地和开放创新平台。推动公共数据安全有序开放,大幅降低算力成本。<br> 三、申请条件<br> 试验区建设以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等为主,拟申请建设试验区的城市应具备以下条件。<br> (一)科教资源丰富。拥有设立人工智能学院或研究院的高校,拥有人工智能基础研究或关键技术领域的高水平研发机构,拥有一批高水平的人工智能创新团队。<br> (二)产业基础较好。原则上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或国家高新区所在城市,并已明确将发展人工智能作为重点产业方向,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超过50亿元,人工智能相关产业规模超过200亿元。<br> (三)基础设施健全。数据资源丰富,拥有相关的数据平台、大数据中心和云计算中心,移动通信、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网络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优先支持已布局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的城市。<br> (四)支持措施明确。地方政府对人工智能发展高度重视,已出台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或实施意见,对人工智能发展有明确的政策措施,在人才、资金、项目、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br> 对于人工智能产业优势明显、智能化基础设施健全、应用场景特色突出、具有较强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的部分县域,也可申请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br> 四、建设程序<br> (一)推荐申请。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有意愿建设试验区的地方结合自身基础和条件,撰写《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包括基础条件、建设思路、建设目标、建设内容以及保障措施等。建设方案经地方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核后,报送科技部。<br> (二)综合论证。科技部组织专家对试验区建设方案开展综合论证,论证专家主要由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战略咨询委员会和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的部分专家,以及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人工智能技术专家和政策专家组成。<br> (三)启动建设。科技部结合论证意见,综合考虑试验区建设的总体布局,对满足建设条件、建设方案较成熟的地方,按程序批复支持启动建设试验区,并向社会公布。<br> (四)运行管理。地方按照试验区建设方案部署推进相关工作。每年12月底前,试验区形成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部。科技部将适时对试验区建设情况开展考核评估。<br> (五)示范推广。试验区凝练提出可供推广的若干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科技部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提炼,向全国示范推广。<br> 五、保障措施<br> (一)组织保障。科技部充分发挥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推进办公室的统筹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验区建设的系统布局、协调推进和政策指导。试验区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切实加强对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br> (二)支持方式。科技部从政策、资源等方面对试验区建设给予支持,引导各类资源向试验区集聚,促进试验区之间的合作联动。地方政府要加大试验区建设的资金投入,做好试验区建设的政策设计,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试验区建设。<br> (三)宣传引导。加强试验区建设的政策解读,及时宣传推广试验区建设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新突破,搭建交流平台,定期开展研讨,加强互动分享,总结经验做法,在全社会营造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br> 正文下载链接:<br>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修订版)》的通知.doc<br>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修订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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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国科发规〔2020〕254号
Publisher 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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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20年09月29日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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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 国发〔2017〕35号 formal
unkn 国科发规〔2019〕298号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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