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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ACC. 12694310

Expert Interpretation: Advancing Law-Based Administration to Safeguard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专家解读|推进依法行政 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Issuer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Date
2023-03-23
Instrument
explainer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expert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vised 'Procedural Provisions for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by Cyberspace Authorities,' which updates the legal basis and scope of enforcement to align with new laws such as the Data Security Law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aiming to strengthen rule-of-law governance in cyberspace and support high-quality digital economy development.
Full text · 原文 3,524 字
为了全面推进网信领域法治建设工作,规范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保障网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立足网信部门行政执法实践,对2017年公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规定》调整完善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进一步规范了网信领域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为实现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法治保障,为持续深化网络空间治理和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br> 一、《规定》是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br>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是网络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网信领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法治建设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时强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此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修订出台《规定》,全面系统规定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强化了履职法律依据,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br>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决不能让制度规定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2021年1月,我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更好地保障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提出,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结合实际制定、修改行政处罚配套制度,确保《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程序要求落到实处。《规定》的修订出台,严格遵照上位法、衔接上位法,为完善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率和水平,全面推进网信部门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提供了明确依据。<br> 二、《规定》是持续强化依法治网管网的有力举措<br> 当今时代,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互联网技术及其应用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各个领域,不仅创造了人类生产生活新空间,也拓展了网络空间治理的新领域。面对互联网带来的新变化新发展和新问题新挑战,切实提升治网管网能力,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课题。在此背景下,《规定》顺势修订,明确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的具体要求,有利于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效能,持续深化网络空间治理。<br> (一)《规定》完善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和范围,有效保障网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自2017年《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施行以来,在规范指引互联网信息内容执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网信领域立法加快推进,网络法律体系日趋健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立法相继出台,赋予了网信部门更广泛的监管职责,已远远超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适用范围。例如,2021年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了网信部门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执法权限。为做好与上位法衔接,满足实践监管要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适时修订原有规定,在立法依据中增加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并及时调整《规定》适用范围,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修改为“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br> (二)《规定》理顺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有效提升网信领域行政执法效率。由于互联网具有广泛性、非接触式、跨地域性、融合性等特征,涉及主体复杂多样,导致实践中行政执法部门有时难以确定。此次修订《规定》,进一步调整完善了网信领域执法体制机制,对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等相关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方面,建立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管辖机制。《规定》明确,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网信部门管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网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明确由最先立案的网信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且协商不成的,明确由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另一方面,《规定》健全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等的有效衔接,规定了网信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案件移送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等。<br> (三)《规定》明确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全流程程序正当,持续优化网信部门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为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最大程度减少行政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规定》结合网信领域特点,全流程完善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性要求,并进一步优化相关制度设计。一是明确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全流程各环节的程序要求,从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到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权力的运行。二是优化了相关程序制度设计,提升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例如,《规定》完善了回避制度,细化了回避情形,对执法人员资格及执法人数等进行明确要求。三是保障网信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透明。例如,《规定》体现全程记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进行全过程记录。<br> (四)《规定》强调提升网信部门行政执法效果,确保网信法律法规有效施行。只有严格执法,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才能把“纸面上的法”真正落实为“行动中的法”,切实保障法律实施效果。为确保网信领域相关立法能够公正、有效实施,《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行政处罚执行与监督的相关要求。一是明确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要求。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当事人或第三方重大权益等行政处罚的,《规定》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需进行法制审核;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由网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二是构建了与相关部门协同进行行政处罚的机制。《规定》明确网络运营者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需由电信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取消备案的,转电信主管部门处理。三是完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网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r> 三、《规定》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行稳致远的重要保障<br>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是网信系统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力保障,是确保行政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重要依据。出台《规定》有效提升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透明度,也为网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各方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行动指南,进一步推动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br> 一方面,《规定》围绕“规范网信部门执法”构建了多项制度,通过明确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性要求,进一步发挥法治“稳预期”的保障作用。一是构建了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对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规定》明确,国家网信部门建立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上级网信部门对下级网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与此同时,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接受社会监督,明确相关主体有权申诉、检举。二是构建了公众参与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充分参与。《规定》要求,在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是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提高行政执法决定的可接受性。《规定》明确,网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br> 另一方面,《规定》完善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依据,为网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数字经济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目前,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等网络生态乱象不断涌现,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等新技术发展应用对网络空间治理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规定》的出台,通过完善法律依据、明确网信部门行政执法范围、执法流程等,推动网信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效率,能够更好地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行政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增强个人、企业在网络空间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创新技术应用的信心,为数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作者:辛勇飞 中国信通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