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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ACC. 12694295

Expert Interpretation: Promoting Development through Security, Fostering Innovation through Governance

专家解读|以安全助发展 以治理促创新

Issuer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Date
2023-08-29
Instrument
explainer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expert interpretation of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ervices, emphasizing the balance between development and security, and outlining the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generative AI in China.
Full text · 原文 1,178 字
近日,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应用的高度重视,也标志着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办法》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促进创新与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提供了制度“锚点”和实践指引,在推动相关技术进步与产业落地的同时,确保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更好地造福人民。<br> 近两年,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在内容生成、理解推理、多轮对话等方面达到超预期的高度,将为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提供垂直化、场景化、个性化的应用工具,广泛赋能电子商务、创意产业、金融服务、医疗健康等领域。但目前主流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属于“黑箱”模型,在应用中可能会产生有害言论、虚假信息、隐私泄露、偏见歧视等风险。发展可信安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已成为全球共识。发展与安全是一体两翼、辩证统一的关系,安全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提出规范要求,同时也是其被市场应用、社会接受的基础。<br> 《办法》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创新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一方面,围绕应用、研发、基础设施等多措并举打造自主开放的创新生态,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支持相关机构在技术创新、数据资源建设、转化应用、风险防范等方面开展协作,鼓励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平等互利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另一方面,构建起了鼓励多方主体参与、贯穿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全流程的规范体系,对训练数据处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规范做了相应要求,规定了安全评估、算法备案、投诉举报等配套制度,明确了法律责任和发现违法内容的处置措施。《办法》还对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提出了要求,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特点和服务特征,完善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监管规则或者指引。《办法》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也为大模型等新技术的监管做出了示范。<br> 下一步,落实《办法》精神和相关要求,需要业内科研机构和企业一起努力,在相关部门支持下,推进重点领域攻关,打造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与“安全”的双基座。在发展基座方面,进一步研发并开源高质量的基础模型,同时构建面向大模型研发与应用的全链条开源体系,贯穿数据、预训练、微调、部署和评测各个环节,降低我国大模型研发和商用开发的门槛。在安全基座方面,推进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高质量数据集,研发相关系列标准,建设生成式人工智能评测平台,打造“数据、标准、评测”一体化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可信安全体系,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保驾护航。(作者:乔宇 上海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