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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规〔2018〕9号<br>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市与区收入划分事项的通知<br>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br>
为引导各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现就环境保护税市与区收入划分事项作如下通知:<br>
一、总体原则<br>
在保持本市财政管理体制统一和市、区收入格局稳定的基础上,坚持收入划分与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适应,合理划分市与区环境保护税收入,调动市、区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引导各区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确保费税制度改革的平稳转换。<br>
二、收入划分<br>
(一)对于现行体制下实行市级税收集中征管或市级税收委托征管的企业,其环境保护税一并实行集中征管或委托征管,收入全部作为市级财政收入。<br>
(二)对于其他企业的环境保护税,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区的税务机关实行税收属地征管,收入由市与区按照50∶50的比例分享(根据国家税收征管有关要求,海洋石油企业环境保护税由市税务海洋石油分局统一征管,收入先缴入市级国库,区级分享部分由市级通过收入调库划转区级)。<br>
(三)以2017年为基期,按照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前后收入差额(不含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收入),核定市级返还和区级上缴财力基数,确保各区费改税前既有财力不变。<br>
上述环境保护税市与区收入划分,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br>
上海市人民政府<br>
2018年5月24日<br>
相关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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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市与区收入划分事项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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