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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字
沪府办〔2015〕4号<br>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br>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br>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br>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2〕6号)同时废止。<br>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br>
2015年1月16日<br>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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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