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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3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hang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Shanghai Municipal Food Safety Work Evaluation and Assessment Measures'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the official measures for evaluating and assessing the food safety work performance of district-level governments in Shanghai, establishing a systematic annual review process.
Document Text
3,371 characters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br>
沪府办〔2023〕25号<br>
各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br>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br>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br>
2023年9月24日<br>
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br>
第一条(目的依据)<br>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评议考核对象)<br>
评议考核对象为本市各区政府。<br>
第三条(组织实施)<br>
评议考核工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实施。<br>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br>
第四条(遵循原则)<br>
评议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br>
第五条(评议考核内容)<br>
评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规定。<br>
第六条(方案与细则)<br>
上一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7月31日前,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br>
第七条(工作步骤)<br>
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步骤:<br>
(一)日常考核。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区政府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并作为年终部门评审依据。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确保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br>
(二)年中督促。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抽查地区,会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实地督促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br>
(三)年终自查评分。各区政府按照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在评议考核信息系统中填报。自评报告应当于每年11月中旬报送至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区政府应确保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br>
(四)年终部门评审。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各区政府日常考核、年中督促和年终自评情况,结合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并在评议考核信息系统中填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br>
(五)年终实地检查。每年11月底前,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按照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抽取部分区政府进行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年终实地检查,并形成检查意见。实地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br>
(六)综合评议。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日常考核、年中督促、年终自查评分、年终部门评审、年终实地检查等情况进行汇总,会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形成年度评议考核结果并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审定。<br>
(七)结果通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评议考核结果后,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报市委组织部,并通报各区政府。<br>
第八条(结果等级)<br>
评议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评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4名或者评分在98分以上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5名及以后且评分在98分以下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br>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br>
1.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br>
2.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br>
3.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br>
4.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br>
5.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br>
6.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照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br>
7.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br>
8.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br>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D级:<br>
1.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br>
2.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br>
3.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br>
4.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br>
5.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br>
上一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当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上一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当年年度考核减分或降级。<br>
第九条(工作纪律)<br>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br>
第十条(结果运用)<br>
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各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br>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br>
(一)考核结果为A级且得分排名前五名的;<br>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br>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br>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br>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对创新性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单位和各区学习借鉴。<br>
对评议考核结果为D级或评议考核排名连续三年位列最后3名的区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相关领导约谈该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该区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br>
区政府出现评议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负责人。<br>
各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br>
第十一条(解释权与施行日期)<br>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br>
相关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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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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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pics
food safety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performance evaluation
Metadata
| Publisher | |
| Site | sh |
| Date | 2023-10-23 |
| Category | regulation |
| Policy Area | 食品安全 |
| CMS Category | 沪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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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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