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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5-08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Shang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Social Donations for SAR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This notice establishes a centralized management system for all social donations related to SAR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Shanghai, specifying authorized receiving bodies, strict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procedures, and guidelines for the allocation and use of funds and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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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3 characters
沪府办发〔2003〕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保证本市接受社会捐赠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本市接受社会捐赠的工作体制 本市所有涉及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社会捐赠,由市民政局、市卫生局负责接受,上海市红十字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也可接受。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接受捐赠。 捐赠工作统一由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进行指导和协调,市民政局负责统一组织管理、统一汇总上报。 所有捐赠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以行政命令或硬性摊派,不搞集会性捐赠活动。未经市民政局批准,不得组织发动区域性的捐赠活动。 二、切实加强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 接受捐赠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的规定,坚持专款、专物、专用。所有接受捐赠的政府部门或公益组织必须建立临时工作组,配备专门人员,对捐赠款物逐一登记造册,务必做到手续完备、专人负责、专帐管理、帐款相符、帐目清楚,确保不出差错。所有捐赠药品、医疗器械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关于捐赠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医疗器械暂行规定》的要求,确保捐赠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有效,市药监局负责制定有关工作细则。 定向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必须严格按照捐赠者意愿,由接受部门或团体组织在接受完毕后,原则上在三天内将所有款物转交捐赠者指定单位,并负责监督款物的实际使用情况。 对非定向捐赠(指捐赠者没有明确捐赠给哪个单位或个人,只是表示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或慰问医务人员等)的资金,由市民政局、市卫生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精神,在收到捐赠款项的三天内,全额上缴市“非典”防治专项资金专户,并会同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根据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用于非典型肺炎患者救助、诊断、治疗和防护设备购置以及卫生医务工作者的补助等。 非定向捐赠的物资,原则上只能用于医疗卫生机构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各接受捐赠主体接受与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的消毒防护用品、药品、诊断设备、治疗监护设备、医疗救护防疫运输设备等捐赠物资,要及时编制报表,在一周内及时通报市卫生局,并按照市卫生局的统一调度,送达指定调拨的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3]13号文的要求,在本通知下达以前,本市除民政、卫生、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组织所有以防非名义接受捐赠设立的资金(含为此设立的各类基金)和所有以防非名义接受捐赠的物资,必须在一周内移交市民政局或市卫生局。移交工作结束后,移交双方要将有关情况同时函告市民政局,以便统计汇总。曾经接受捐赠并已经分配使用完毕的单位或组织,也要将有关情况书面函告市民政局。本次捐赠活动结束以后,曾经接受捐赠的单位和团体组织要主动接受审计。 三、简化捐赠程序,避免交叉感染 对资金的捐赠,提倡通过本市各银行、邮局汇款方式进行,以防止非典型肺炎疫情扩散传播;所有的汇款免收手续费。对确定不适用于医疗机构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捐赠物资,要尽量婉言谢绝,不予接受;确实无法推却的,移交市民政局统筹安排。 捐赠活动一般不举行任何仪式。要做好接受捐赠场地和工作人员的防护消毒工作,保证捐赠者和工作人员不在捐赠过程中发生感染。对捐赠款项在100万元以上,捐赠者提出特殊要求的,可以举办简短的交接仪式,市领导一般不出席。 凡向中央有关部门或本市以外兄弟省市转赠的捐赠款或物资,统一由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办理。 四、强化捐赠工作规范和统计汇总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基金会接受捐赠的每一笔捐赠物,都必须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和感谢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有关通知精神,对社会各界向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税部门在近期公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市民政局有关规定将本系统接受捐赠款物情况及时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负责统一汇总后上报民政部,并抄送市政府和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五、加大政府行政监察力度 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此次捐赠工作实行跟踪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人事、工商、公安、社团管理等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加大对各种非法募捐活动的查处力度;药监部门要主动协助民政、卫生部门搞好对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检验和检查,发现伪劣产品,必须依法严肃查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大力弘扬在捐赠过程中涌现的好人好事,揭露捐赠中发生的违规、违法现象;公安、司法部门对借防非名义从事非法募捐和诈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打击,依法严惩。 市政府将通过一定的形式,适时向社会公布民政、卫生部门防治非典型肺炎接受社会捐赠的情况;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基金会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使用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三年五月八日
Topics
public health emergency
donation management
SARS
Metadata
| Publisher | |
| Site | sh |
| Date | 2003-05-08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公共卫生应急管理 |
| CMS Category | 沪府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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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4)
| unkn 沪府办发〔2003〕14号 | formal |
| c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 named |
| c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 | named |
| unkn 关于捐赠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医疗器械暂行规定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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