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medium 2014-01-22

Notice of the Municipal Government General Offic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Provisions on the Main Responsibilities, Internal Structure, and Staffing of the Shanghai Municip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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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document formally establishes the Shanghai Municip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as a municipal government department, detailing its transformed functions, internal structure, and staffing following the merger of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agencies.
Document Text 5,084 characters
沪府办发〔2014〕4号<br>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br>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br>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br>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br> 2014年1月13日<br>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br>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上海市人民政府部分机构职能的批复》(沪委〔2013〕112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牌子。<br> 一、职能转变<br> (一)取消的职责<br> 1.取消计划生育药具的分销行为的管理职责。<br> 2.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br> 3.取消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资格认定的管理职责。<br> 4.取消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br> 5.取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中部分内容: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br> (二)下放的职责<br> 将除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受理以外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事项,下放给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br> (三)整合的职责<br> 1.将原上海市卫生局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br> 2.将原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职责划入新组建的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br> 3.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职责,划入新组建的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br> 4.将原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草案等职责划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br> (四)增加的职责<br> 1.增加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br> 2.增加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职责。<br> 3.增加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职责。<br> 4.增加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职责。<br> 5.增加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放的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有关评审工作。<br> 6.增加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有关评审工作。<br> (五)加强的职责<br>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br>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br>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标准制定。<br>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br> 二、主要职责<br> (一)贯彻执行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协同推进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负责完善生育政策,推动完善与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br> (二)统筹规划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资源配置;编制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有关规划,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及各类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br> (三)推进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标准化工作;拟订本市医疗服务、疾病防治、卫生监督、中医药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br> (四)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健康相关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妇幼保健、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br> (五)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和干预;制定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规划,制定本市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依法监测传染病,逐步增加和完善对部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强化预警机制;负责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br> (六)负责妇幼保健、生殖健康、出生缺陷筛查和干预等工作;组织实施社区家庭计划指导工作,协调推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特教儿童健康评估等医教结合;建立完善本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br> (七)负责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大型医用设备实施资质管理和许可准入;建立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医疗机构综合评审评价和监督体系;负责医患纠纷行政处理工作;负责本市康复、护理、院前急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工作;组织公民无偿献血。<br> (八)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并实施上海市基本药物制度与政策。负责本市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使用管理临床药事工作以及合理用药监测工作;负责本市免费计划生育药具的供应和发放管理。<br> (九)负责本市卫生应急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和制定应急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本市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br> (十)制定本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起草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技术标准。指导和协调中医、中西医结合机构的设置和资源配置;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的监督和管理;协调推动中医药参与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协调、管理国家和本市的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开展中医药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各级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和实施。<br> (十一)负责本市基层卫生保健、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基层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基层卫生保健机构规范建设、运行和服务;制定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规划和组织实施本市老年护理服务体系建设。<br> (十二)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动态监测;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机制,协调建立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br> (十三)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科研项目攻关、重点学科建设和优秀人才培养;协助管理国家有关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负责科技成果管理,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负责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指导本市中等、高等卫生职业教育管理。<br> (十四)制定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和统计工作的规划标准,负责本市卫生计生系统信息化和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卫生信息化工程和统计工作;参与本市实有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开展人口出生预测预报;负责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宣传工作;推进全行业精神文明和政风行风建设;组织开展医学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卫生援外和对口支援工作。<br> (十五)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任职资格认证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卫生机构人员配置、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br> (十六)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br>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br> 三、内设机构<br>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2个内设机构:<br>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信息化管理处)<br> (二)干部人事处<br> (三)规划财务处(收费管理处)<br> (四)政策法规处(研究室)<br> (五)应急管理办公室<br> (六)疾病预防控制处<br> (七)健康促进处<br> (八)医政管理处<br> (九)药政管理处<br> (十)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处<br> (十一)基层卫生处<br> (十二)妇幼保健处(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br> (十三)食品安全标准与评估处<br> (十四)综合监督处<br> (十五)中医药服务监督管理处<br> (十六)中医药传承发展处(中医药综合协调处)<br> (十七)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br> (十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br> (十九)新闻宣传处<br> (二十)科技教育处<br> (二十一)外事处<br> (二十二)信访办公室<br>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和市医务工会。<br> 四、人员编制<br>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编制为227名。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6名,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64名。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br> 五、其他事项<br> (一)管理上海市干部保健局。<br> (二)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br> (三)指导上海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br> (四)依法对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进行监管。<br> (五)与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研究制定上海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上海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br> (六)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br> 1.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2.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br> (七)与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br>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制定本市职业卫生标准,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鉴定的管理,负责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拟订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br> (八)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br> 六、附则<br> 本规定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Topics
government reorganization public health administration family planning
Metadata
Publisher
Site sh
Date 2014-01-22
Category administrative
Policy Area 卫生计生机构改革
CMS Category 沪府办发
References (2)
unkn 沪府办发〔2014〕4号 formal
unkn 沪委〔2013〕112号 form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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