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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hang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Provisions on the Main Functions, Internal Structure, and Staffing of the Shanghai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Urban-Rural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Issuer
Date
2014-06-10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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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document approves and publishes the organizational framework for the Shanghai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Urban-Rural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detailing its responsibilities, internal structure, and staffing as part of a broader municipal government reform.
Full text · 原文 5,476 字
沪府办发〔2014〕25号<br>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br>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br>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br>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br> 2014年5月30日<br>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br>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br> 一、职能转变<br> (一)取消的职责<br> 1.取消指导拟订市、区县共同投资市政工程项目计划的职责。<br> 2.取消审批重大基础设施直接采购创新成果的职责。<br> 3.取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对各类工程设备和其他工业成套设备的监督(各类工程设备和其他工业成套设备(不含建设工程中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装的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等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纳入技术监督部门管辖职责,不再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范围)。<br> 4.取消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环节与施工许可审批合并,原报监所需采集的信息在施工许可环节中一并采集,所需验证的条件要素在施工许可环节一并验证,与报监关联的审图信息、合同备案等信息在施工许可环节进行关联)。<br> (二)下放的职责<br> 1.将区县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投标情况的备案,下放到区县审批。<br> 2.将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的信息变更审批,下放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批。<br> 3.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中心城区市一级管理,郊区县下放到区县审批)。<br> 4.将区县立项项目的施工图审查管理,下放到区县。<br> 5.将区县立项项目的抗震设防审查,下放到区县审批。<br> 6.将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下放到区县审批。<br> 7.将市管市政项目(不含市管路政项目)的夜间施工备案,下放到区县审批。<br> (三)整合的职责<br> 1.将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等有关职责,划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br> 2.将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交通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公路管理、交通综合协调、协调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国防交通战备、道路指示牌管理等职责,划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br> 3.将上海市民防办公室的本市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等职责,划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br> (四)增加的职责<br> 1.增加指导协调监督黄浦江两岸开发建设的职责。<br> 2.增加“世界城市日”事务协调工作职责。<br> 3.增加综合协调指导推进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职责。<br> 4.增加负责本市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设施的行政管理职责。<br> 5.增加对中央管理的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许可职责。<br> (五)加强的职责<br> 1.加强在组织拟订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重大政策和各类法规、规划、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统筹城市维护资金、信息等方面的指导、协调、审核职责。<br> 2.加强城市管理中的综合管理和综合协调作用,承担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综合协调市有关部门以及区县政府共同推进城市管理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br> 3.加强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以及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等城市运行安全工作职责。<br> 4.加强指导协调旧区改造工作职责。<br> 二、主要职责<br>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组织协调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重大问题研究和重大政策的拟订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行业发展重大改革工作。<br>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拟订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各类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平衡各层面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划;协调和平衡市政基础设施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按照程序报批。<br> (三)配合研究编制市属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组织编制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预算安排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县城市维护资金使用的指导;参与研究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财政、价格政策;负责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统计管理、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负责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br>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和土地使用管理的衔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可行性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参与确定本市重大工程项目,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推进重大建设工程的实施和目标考核;综合协调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组织指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br> (五)负责建筑、建材市场和行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拟订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制定发布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定额和技术规范;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市场各类企业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以及从业单位与人员市场行为的诚信管理;负责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建设市场的稽查工作;指导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建设市场业务管理工作。<br> (六)制定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及管理工作;组织新型建筑材料的认定和推广应用;拟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行动规划,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推进住宅产业化和建筑工业化工作。<br> (七)承担本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参建主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实施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负责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负责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现场使用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建设工程较大及以上质量、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br> (八)统筹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关工作,综合协调平衡相关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工作制度和计划,组织拟订城市管理相关工作标准定额、技术规范,指导督促市有关部门以及区县政府落实城市管理各项任务和各类标准定额;负责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推进协调工作,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绿化林业、景观市容、环境卫生以及供排水等公用事业工作;综合协调市有关部门以及区县政府共同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城乡生态环境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br> (九)负责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负责燃气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组织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并推进实施;负责综合协调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综合协调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参与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平衡协调,负责地下管线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设施的行政管理;参与市政工程、综合管线突发事故处理;组织协调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综合治理工作。<br> (十)指导推进旧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研究拟订相关政策,组织编制旧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协调指导督促区县和镇乡开展旧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工作。<br> (十一)参与本市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指导区县研究编制郊区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专业规划及村镇建设计划;组织拟订村镇建设相关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协同市有关部门拟订村镇建设相关政策;指导推进郊区城镇化和村庄市政基础设施及人居环境建设;协调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相关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工作。<br> (十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承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参与拟订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综合性政策、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重大政策及相关规划;组织拟订保障房配套建设综合性政策,协调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市政配套建设工作;负责“世界城市日”事务协调工作。<br> (十三)推进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科技进步;指导监督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推进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协调指导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综合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分析,制订发布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行业发展报告。<br> (十四)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br>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br> 三、内设机构<br>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设17个内设机构:<br> (一)办公室<br> (二)政策研究室<br> (三)法规处<br> (四)综合计划处<br> (五)综合规划处(市抗震办公室、浦江两岸开发协调处)<br> (六)科技信息处<br> (七)工程建设处(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br> (八)建筑市场监管处(稽查办公室)<br> (九)建筑节能和建筑材料监管处(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br> (十)标准定额管理处<br> (十一)质量安全监管处<br> (十二)城市管理处<br> (十三)城镇建设处<br> (十四)住宅建设协调处<br> (十五)设施管理处(燃气处)<br> (十六)审计处(公积金处)<br> (十七)信访办公室<br>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信访办公室与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工作党委信访办公室合署办公。<br> 四、人员编制<br>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9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秘书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58名。非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br> 五、其他事项<br> (一)与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拟订本市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年度计划。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推进工作。<br> (二)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市交通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和市级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等交通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施工许可(非市政基础设施类)、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和日常监督管理,参与交通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的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监管、项目报建、施工许可(市政基础设施类)、招投标管理和建设市场监管。2.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维护资金的计划平衡,确定交通基础设施年度维护资金总量规模。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提出年度交通基础设施维护需求,拟订项目计划,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并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年度维护资金总量规模,负责项目安排的统筹平衡。<br> (三)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计划列入本市年度地方标准修订计划,统一编号,并与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研究,确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组织制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共同设立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代表双方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技术归口管理工作。<br> (四)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地下空间开发的综合协调职责。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责。<br> (五)与上海市民防办公室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民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建设项目管理等职责,承担上海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br> (六)与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等)进行培训、考核、发证等管理工作。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研究探索特种作业操作证相互认可的机制。<br> (七)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牵头负责非居住房屋管理,负责非居住房屋的房地产交易管理、物业活动监督管理以及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的征收和补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非居住房屋的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以及安全检测、修缮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非居住房屋及其他公共建筑空间管理重大问题和有关举措的研究。2.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牵头负责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承担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等工作,并加强相应的管理。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进一步加强保障房配套建设管理的工作协调,充分发挥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推进办公室作用,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管理合力。<br> (八)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br> 六、附则<br> 本规定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