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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5〕51号<br>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br>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br>
经评估,2013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原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3〕68号)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br>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br>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