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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05〕24号<br>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br>
2004年12月10日,市政府作出了《关于调整本市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职能的决定》,并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理顺职能调整后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现就本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中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br>
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质量技监局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br>
二、对盒饭生产、销售和食品流通环节采用现场即制即售方式的经营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对食品生产企业利用生产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的销售活动,由质量技监部门进行监管。<br>
三、区县质量技监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行使管理职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除了可向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外,也可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r>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食品卫生监管职能时,应当统一着装,制服臂章字样为“中国食品药品监督”。<br>
上海市人民政府<br>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