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 text · 原文
301 字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br>
第69号<br>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br>
市长 韩正<br>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br>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的决定<br>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11年5月15日起实施。为此,市政府决定,废止1993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一次修正并重新发布、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