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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2016〕32号<br>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批复<br>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br>
沪人社〔2016〕22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们《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请示》。调整后的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请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组织实施。<br>
特此批复。<br>
上海市人民政府<br>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