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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ACC. 12686821

Notice of Beijing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 on Issuing the Model Text of Interim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Residential Areas in Beiji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的通知

Issuer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Date
2022-08-24 00:002022-08-25 09:19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issues a model text of interim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residential areas in Beijing, guiding property owners on the proper use and maintenance of properties, and clarify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t replaces the previous 2010 version and takes effect from September 1, 2022.
Full text · 原文 1,519 字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br>   为了引导和规范广大业主合理使用、维护物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相应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   一、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br>   二、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或房屋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引导建设单位、业主、物业使用人等主体遵守相关约定。<br>   三、非住宅区可以参照使用。<br>   四、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636号)同时废止。<br>   特此通知。<br>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br> 2022年8月12日  <br>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br> (示范文本)<br>   第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br>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br>   第二条 业主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的约定,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br>   第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br>   第四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br>   第五条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br>   第六条 业主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护不及时或者未采取措施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br>   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人报居民委员会同意,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业主承担。<br>   第七条 业主应当遵守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br>   第八条 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开展对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活动。<br>   第九条 业主出租或者转让专有部分的,应当遵守房屋租赁以及房屋转让的有关规定,告知承租人和买受人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br>   第十条 业主应当遵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遵守文明行为规范。<br>   第十一条 相关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br>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部分,由建设单位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br>   第十三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等具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br>   第十四条 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解决:<br>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br>   (二)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br>   (三)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br>   第十五条 本规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自物业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共同决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