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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br>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确保法治统一和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经认真清理,并商有关部门同意,我委确定对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等30个件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已废止和宣布失效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br>
特此通知。<br>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br>
2022年10月10日 <br>
废止和宣布失效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