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策档案 Governance Archive HOLDINGS 191,422 · FONDS 70
Record · bj ACC. 12686057
第226号令

Beijing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Reclaimed Water Facilities

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Issuer
Date
1987-05-10
Instrument
regulation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mandates the construction of reclaimed water facilities in new buildings above certain size thresholds in Beijing, requiring simultaneous design, construction, and commissioning with the main project, and sets water quality standards and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ies.
Full text · 原文 1,087 字
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进一步节约用水,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br>   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园林灌溉、道路保洁、汽车洗刷以及喷水池、冷却设备补充用水等。<br>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下列工程,应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br>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旅馆、饭店、公寓等。<br>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文化、体育等建筑。<br>   (三)按规划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住宅小区、集中建筑区等。<br>   现有建筑属上述第(一)、(二)项规定范围内的,可根据条件,逐步配建中水设施。<br>   第四条 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设计和建设,并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中水设施的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预、决算。<br>   第五条 中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成浅绿色。中水管道、水箱等严禁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连接。<br>   第六条 中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有市节水办公室参加。经审查或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施工或投入运行。<br>   第七条 中水水质必须达到本办法附表所列各项水质标准。<br>   第八条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与维修。房屋管理单位应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持中水设施运行的完好状态,定期化验中水水质,保证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br>   中水设施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市节水办公室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br>   第九条 属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建筑工程,不按规定设计和建设中水设施的,规划部门不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节水办公室不发给计划用水许可证,供水部门不予供水。中水设施因管理不善停用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节水办公室限期恢复使用或限期达到水质标准;逾期仍不恢复使用或达不到水质标准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br>   第十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中水设施管理和节约用水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依照本市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给以奖励。<br>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br>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6月1日起试行。<br>   注:1、中水其它理化指标,视不同用途,应达到国家的有关水质标准及用水设备本身的要求。<br>     2、本表所列标准第1、2、3、7、8、9、10项按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检测,其它项目按国家规定的泼水检验方法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