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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体规〔2018〕253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br>
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商财政部、国资委,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8号)。<br>
特此通知。<br>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