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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6月6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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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r>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br>
第一条<br>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br>
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br>
规定》,制定本规定。<br>
第二条<br>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br>
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br>
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br>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br>
目;<br>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 级通用<br>
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br>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br>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br>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br>
第三条<br>
本规定自2018 年6 月6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