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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深圳市民政局 ACC. 12476154

Policy Interpretation: Measure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in Shenzhen to Participate in Social Insurance

文字解读:《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办法》政策解读

Issuer
深圳市民政局
Date
2025-11-05 16:35:32
Instrument
explainer
Cited by
1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vised 'Measure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in Shenzhen to Participate in Social Insurance', explaining the background, key changes, and how it aligns with existing national and provincial social insurance regulations.
Full text · 原文 951 字
一、出台背景 《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深府〔2008〕4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试行以来,有效的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残疾人事业发展作出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要求,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为了衔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等现行的法规和政策,我市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十三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部门职责和参保对象。一是将《试行办法》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部门”修改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医保部门”,并增加了市民政部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责任单位。二是将《试行办法》参保对象“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年满18周岁、未在用人单位就业人员”修改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深圳市户籍人员”。三是将《试行办法》中低保残疾人由民政部门参保条款完善为由民政部门认定的所有困难人员中的残疾人按已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删除《试行办法》其他法规中已有的规定。一是删除《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中已有的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条款。二是删除《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中已有的自谋职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条款。三是删除《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中已有的残疾人退休后参保年限不足延续缴交的条款。 (三)《办法》适应现有的社会保险政策。一是按照新出台的《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规定,落实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交部分的补贴。二是参照《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将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范围扩大到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以外的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