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medium 2025-08-08 18:28:40

Notice on Issuing the 'Regulations on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n Luohu District, Shenzhen'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罗财规〔2025〕3号 szlh
This document issues formal regulations to standardize and supervise the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activities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under the Luohu District government, aiming to ensure the safety and value appreciation of state-owned assets.
Document Text 4,648 characters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融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优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直管企业、所属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投资、融资行为。直管企业和所属企业的设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国有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参股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基本维修、维护项目除外),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金融投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融资,是指国有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资金筹措的行为,包括金融机构贷款、国有企业之间资金借贷等。 第五条 区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企业的投融资进行监管,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制定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审定和监督国有企业的投融资计划,监督投融资项目的执行落实情况; (四)按照权限对违规投融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五)履行区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直管企业为投融资活动的实施主体,是投融资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 (二)制定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年度投融资计划; (三)组织实施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合法性审查及专家评审等; (四)组织落实企业投融资项目,进行项目管理和风险管控; (五)对所属企业的投融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履行区国资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 第七条 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地方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区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 (三)符合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发展方向; (四)投资规模应与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第八条 国有企业可在本金安全、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货币基金、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等类型的理财投资,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水平。原则上不得投资或购买股票、外汇、期货、期权等投资产品以及高风险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 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作为不利因素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十条 国有企业的投资决策原则上应当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按照规范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EVA评价、风险评估等为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决策最基本和最主要的依据。 国有企业可自行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对于专业领域的投资项目或投资金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编制;中央、省、市属国有企业牵头投资的项目,可直接采用中央、省、市属国有企业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涉及收购股权、资产或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国有企业股权的,还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涉及股权投资事项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国有企业应当取得被投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经核准或备案后的评估结果作为对外投资的价值参考。 经区国资监管部门批准或者涉及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可免予资产评估。 第十二条 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包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以及法律咨询等前期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具备相应执业资质,有良好的执业记录。有关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统一由直管企业提出申请。直管企业提出投资项目申请,应当上报以下材料: (一)投资项目的申请文件,包括国有企业基本情况(含资金状况等)、拟投资项目情况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三)审计及资产评估报告; (四)法律意见书; (五)有关合作意向书及其他重要法律文本(草案); (六)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七)有关政府部门批复、专业技术鉴定等必要文件。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合资合同、章程、协议等,专家评审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专家评审工作一般由国有企业组织,视项目具体情况,区国资监管部门可派人参与监督或直接组织。 专家评审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专家评审组原则上由5人以上奇数的专家组成,包括行业技术、管理以及经济、财务、法律、资产评估等方面的专家; (二)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在该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和专业素质,有长期从业资历,无不良记录。有关选聘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专家独立、客观发表意见的原则进行; (三)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按照诚信、客观、负责的原则,对可行性研究论证涉及的本专业领域内容进行审核,书面提出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评审结束后由专家评审组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四)专家评审组以表决方式对项目进行审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评审通过。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参与公益性、功能性等投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的,可免于开展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按照以下权限和程序决定或批准: (一)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由直管企业决定,并向区国资监管部门报告; (二)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国资监管部门批准; (三)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经区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经区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但投资项目涉及以下事项的,经区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一)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地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 (二)上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国有企业进行的投资项目; (三)投资额占国有企业净资产50%以上的项目; (四)与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且国有经济主体(央企、市属国企、其他地方国企)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五)区国资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请审议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以其拥有的土地、房产进行开发或城市更新(不含综合整治)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投资额超出经批准机构审议金额20%以上的,或经批准后两年以上未实施的,按照本规定重新报批;投资额未超出以上限额但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国有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向区国资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一)股权结构发生重大改变,导致国有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二)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国有企业权益的; (三)外部环境变化导致投资项目预期收益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投资项目,不继续实施的,国有企业应及时向区国资监管部门报告原因、项目现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合理配置融资工具,降低融资成本,控制融资规模,防范融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的融资方案统一由直管企业负责制定,按照以下权限和程序决定或批准: (一)融资额1亿元以下的融资方案,由直管企业决定,向区国资监管部门报告; (二)融资额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融资方案,由区国资监管部门批准; (三)融资额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融资方案,经区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融资额5亿元以上的融资方案,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国有企业融资抵押担保事项按照融资方案决策权限和程序审议,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的融资行为须经区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为自然人和无产权关系的法人提供借款或担保。严禁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或担保。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之间的借款事项实行分级决定或批准: (一)同一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系统内部的相互借款事项,由直管企业决定,向区国资监管部门报告。 (二)不同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之间的相互借款事项,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报区国资监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系统内部的相互担保事项由直管企业决定,向区国资监管部门报告。 直管企业总担保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所属企业(含本部)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区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企业投融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可视情况对国有企业各类投融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统计、稽核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直管企业应开展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主要包括: (一)对项目背景、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准备、实施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回顾; (二)对项目工艺和技术、财务和经济效益、环境和社会影响及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三)对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进行客观评述; (四)对项目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八条 直管企业应在年终总结时,将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投资资金的使用、所投项目的进展、融资债务偿还情况及风险防范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向区国资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集体作出的决定违规违纪违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规违纪违法,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分别视具体情形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包括编制和复核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以及法律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不得再聘请其从事国有企业的相关业务。区国资监管部门可视情形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与投资项目评审的社会专家丧失独立立场,违反诚信原则,泄露商业机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得再聘请其进行国有企业的相关咨询和评审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金额币别为人民币。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国资监管部门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罗湖区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规定》(罗国资规〔2022〕2号)同时废止。
Topics
state-owned enterprise reform financial regulat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Metadata
文号 罗财规〔2025〕3号
Publisher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Site szlh
Date 2025-08-08 18:28:40
Category major_policy
Policy Area 国有企业监管
CMS Category 部门规范性文件
Keywords 《深圳市罗湖区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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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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