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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17:22:09
Notice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Development Funds Supporting Shareholding Cooperative Companies in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This document formally issues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a district-level fund designed to support the industrial restructur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governance improvement of shareholding cooperative companies (transformed from former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within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Document Text
2,479 characters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优化升级,促进股份合作公司经济可持续发展,完善股份合作经济治理结构,精细化管理城中村,规范政府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高效、透明、公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区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区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续发展专项资金、区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补助资金、区股份合作公司深埋绿化地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资金支持对象为福田区辖区内原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 第四条 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导向原则;旨在助推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升级,引导其多元化、差异化发展,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精细管理城中村,实现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保值增值的目标。 第五条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资金来源于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纳入各资金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由各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资金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资金主管部门包括区民政局、区财政局(集体资产管理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资金实施细则。 第七条区应急管理局为区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主管部门;区住房建设局为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主管部门;区财政局(集体资产管理局)为区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续发展专项资金、区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补助资金主管部门;区民政局为区股份合作公司深埋绿化地补助资金主管部门。 第八条主管部门是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所涉及资金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受理及审核股份合作公司申请,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质疑或投诉、解释政策等;负责监管本部门所涉及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对股份合作公司的违法违约行为采取措施并依法追回支持资金。 (二)作为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资金预算主体,负责编制本部门所涉及支持资金预算,加强对支持资金的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监管,对预算执行情况负责。 (三)负责把握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资金使用的政治方向,确保意识形态安全,加强廉洁合规治理体系建设。 第九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是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一)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资金需求,下达资金指标,组织实施财政监督,牵头推进绩效评价工作。 (二)区审计局负责依法依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开展相关申报资料的初审工作。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批与拨付 第十一条 申请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资金的股份合作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上一自然年度至本年度申请之日,公司未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治安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未发生因工作引发的重大违法违纪事件; (二)股份合作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进行经营管理,未发生阻碍政府部门监管情形; (三)具备正确政治方向和意识形态;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能力,且最近三年无连续亏损记录,资产负债率不超过行业警戒线,确保财政资金投入风险可控; (五)不存在以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1.三年内因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水电燃气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3.三年内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 4.其他不应予以资助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关于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资金的申报,原则上由各股份合作公司按各资金实施细则向各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受理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后,按照各资金实施细则进行资金审批及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股份合作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第九条的规定,对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资金进行专项核算和会计处理,并按各资金实施细则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获得的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如发现以虚假项目骗取支持资金等事项,各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追回已核拨的财政资金,取消该股份合作公司下一年度享受资金支持的资格,并视情节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把握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资金支持的政治方向,确保意识形态安全;接受支持资金的股份合作公司对资金使用的政治方向和意识形态负责。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中所涉及支持资金的使用,进行动态跟踪指导、监管及绩效管理,必要时聘请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通过现场检查、资料核查、座谈调研、使用情况审计等方式,对获得资金支持的股份合作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八条 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后应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财政局(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本区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Topics
local economic develop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fiscal subsidies
Metadata
| 文号 | 福府办规〔2024〕11号 |
| Publisher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
| Site | szft |
| Date | 2025-01-08 17:22:09 |
| Category | major_policy |
| Policy Area | 股份合作公司发展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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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4)
| unkn 财会〔2017〕15号 | formal |
| unkn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 llm |
| unkn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 named |
| unkn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 named |
Referenced By (1)
| dist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szf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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