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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废止背景 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通知》要求,因《龙岗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办法》(深龙府办规〔2022〕4号)有与《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令 第17号)不相适应的条款,故以废止。 二、废止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 (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令 第17号) (三)《财政部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财金〔2023〕98号) (四)《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五)《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通知》 三、废止后政策衔接 《龙岗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办法》(深龙府办规〔2022〕4号)废止后,我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依据《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令 第17号)执行,不影响相关项目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