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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ACC. 11561575
深龙华府办规〔2024〕 15号

Not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Longhua District, Shenzhen on Issuing Several Measures to Encourage Enterprises to Increase Industrial Investment and Promote Large-Scale Equipment Renewal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新形势下鼓励企业加大工业投资力度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Issuer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Date
2024-09-19 14:30:18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5
This document outlines financial subsidies and incentives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in Longhua District to accelerate technological transformation, upgrade equipment, and adopt smart manufacturing, with tiered funding based on investment amounts and support for digitalization and industrial design centers.
Full text · 原文 3,586 字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新形势下鼓励企业加大工业投资力度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14日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新形势下鼓励企业加大工业投资力度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的若干措施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6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若该项目审核资助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则实际资助金额按比例下调。 第三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第二章 鼓励企业大规模设备更新 第四条 鼓励企业加速大规模技术改造。支持工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鼓励企业缩短设备折旧年限,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设备,提前淘汰老旧设备。引导企业提高产线设备更新换代和改造提升比例,通过大规模技术设备更新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纳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统计类别的,区级财政资金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给予分档资助。 1. 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额6%的资助。 2. 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额12%的资助。 3. 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额15%的资助。 4.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额20%的资助。 5. 对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区级财政资金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其中,1亿元以下部分按照20%给予资助,1亿元以上部分按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上限为4000万元。第三章 推动工业投资项目提质增效 第五条 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鼓励企业积极部署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传感与控制等智能制造装备,加大对5G、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力度,对企业产品设计、技术开发、生产工序、加工制造、仓储配送、售后服务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流程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对纳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统计类别并获得市级资助的项目,区级财政资金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上限为1500万元。 第六条 推动制造业优质项目落地。支持企业购置设备投资新建生产线,引导高端生产线整体建设,促进工业投资项目落地。对企业纳入“工业投资”统计类别的新建生产线设备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额10%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建设类工业投资项目提速提效。支持全区建设类工业投资项目扩大生产投资规模,引导新增项目加大区内投资力度。对纳入“工业投资”统计类别并获得市级资助的建设类项目,区级财政资金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25%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上限为5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创建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鼓励企业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资助。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资助后认定为更高级别的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项目,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第九条 打造一批绿色制造示范项目。首次获得国家级、省市级绿色供应链、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等称号的制造业企业,区级财政资金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其中,获得更高等次荣誉的按差额给予奖励。区级资助标准如下: 1. 首次获评国家级、省市级绿色供应链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 2. 首次获评国家级、省市级绿色工厂(需已申请工信部“绿码”)的,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 首次获评国家级、省市级绿色工业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 4. 首次获评国家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5. 首次获评自愿性清洁生产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积极引导企业绿色化改造。推动工业企业全方位绿色化转型,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实现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150吨以上,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标杆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改造项目,按照市级相关政策享受资助。第四章 强化资源要素保障 第十一条 加强技术改造项目空间保障。对年产值超过2亿元且增长率达15%以上的工业企业,在区内租赁厂房且全年纳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统计类别投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其租赁自用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资助面积最高10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第十二条 加大项目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针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融资需求,推出“技改贷”“数字贷”“绿色贷”等专属信贷产品,在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提供优惠利率,建立授信审批绿色通道,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利用上述专属信贷产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所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按照市级相关政策享受资助;鼓励产业集群发展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对接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通过股权投资等形式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三条 加强项目管理。明确企业在技术改造投资活动的主体地位与自主决策权,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引导企业准确理解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定义,凡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项目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以及扩建(含增资扩产)、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工业投资项目,均应据实纳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统计类别,确保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统尽统。第五章 优化工作实施机制 第十四条 树立技术改造新理念。加快适应产业技术发展新形势,全面树立企业技术改造新理念,大力支持企业以技术进步、产业转型升级为目的的各类改造投资活动,包括增资扩产、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改造、软硬件一体化改造、以技术升级为导向的并购投资等。 第十五条 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全区资源要素加大技术改造项目服务保障,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用于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支持、示范奖励等各类扶持。加大技术改造工作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扩大示范带动效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借助社会专业资源和力量,进一步提升项目审核效率,缩短政策兑现周期。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第四条至第六条的区级资助措施不可叠加申请。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政策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形的,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不予核查通过、停止拨付、追回相应资金并同步追缴孳息、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十八条 本措施中“以上”“不超过”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以进行相应调整;可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情况、政策实施绩效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推动工业投资加速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龙华府规〔2021〕3号)同时废止。本措施实施前已申报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资助但尚未审核拨付的项目,按深龙华府规〔2021〕3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开展解释工作,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