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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与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024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8月5日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与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龙岗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龙府规〔2023〕3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和考核管理工作,推动龙岗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龙岗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和考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 龙岗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简称“文产公服平台”)分为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数字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第四条 认定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二)统筹规划、集约利用、协调发展; (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运营; (四)经认定的文化产业集聚空间建设的公服平台优先认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文产公服平台认定条件: (一)平台的建设、运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或高等院校,且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际开展生活生产活动。 (二)服务行业应符合深圳市和龙岗区产业发展导向,服务对象应为龙岗区文化企业(含数字创意企业)。 (三)有专业的运营管理机构、科学合理的运营机制和规范管理制度,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名)。 (四)有固定的独立经营场地,场地属于自有物业的、产权必须清晰;属于租用物业或合作、委托等形式运营的,申请时租赁(委托运营)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含)。 (五)平台对外服务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平方米(含)。如服务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R门类”中“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娱乐业”(代码为9041、9042、9043、9052、9054的除外)的(简称“R门类文化企业”),对外服务使用面积可不少于300平方米(含)。 (六)平台应完成建设并正式投入运营,建设费用(含规划设计费、基础设施建设费、装修工程费、设备及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工程造价咨询费、工程监理费、宣传和市场推广费、软硬件设备购置费以及建设期间人员工资)应不少于300万元(含),如服务行业属于R门类文化企业,建设费用可不少于200万元(含)。其中专业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均占比不得少于50%。 (七)平台运营以来累计服务龙岗区文化企业(含数字创意企业)必须不少于20家,其中R门类文化企业必须不少于5家(以上不含平台运营商关联企业)。 第六条 文产公服平台直接认定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上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经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核实备案后,可直接认定为文产公服平台。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七条 文产公服平台认定工作常年受理、即时办理、分批评审、限时办结。 第八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网站(http:\/\/www.gdzwfw.gov.cn)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表和相关附件等材料(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一式三份)报送到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或行政服务大厅园区分中心。 (二)纸质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由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认定意见,并召开相关会议审定。 (三)会议审定后,文产公服平台候选名单在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候选名单有异议的法人(或自然人),可向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书面申请调查或重审。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授予“龙岗区文化产业(数字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称号。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文产公服平台若发生办公地址、服务功能、主营业务、运营单位等变更行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上报。 第十条 文产公服平台如有下列情况的,予以撤销认定。 (一)有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文化安全事故的; (三)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 (四)不接受或不配合绩效考核的,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文产公服平台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定期开展绩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告知其拟撤销认定的决定,及其如有异议可向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诉的权利(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诉结果)。无异议或申诉未采纳的,在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官网公告撤销认定的通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龙岗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与管理办法》(深龙文规〔2022〕4号)同步废止。本办法实施期间,如国家统计局发布文化产业分类新文件,以最新发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