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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ACC. 11178077

Hearing Report on the Adjustment Plan for the Offshore Marine Environmental Functional Zones in Shenzhen Dapeng New District (Draft for Comments)

关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Issuer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Date
2024-03-06 16:58:21
Instrument
consultation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reports the proceedings and outcomes of a public hearing held on February 26, 2024, regarding the proposed adjustment of offshore marine environmental functional zones in Shenzhen's Dapeng New District. It summarizes the questions and opinions raised by participants and confirms that no opposition was expressed.
Full text · 原文 2,693 字
为保障市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于2024年2月26日举行《深圳市大鹏新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取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回应了各方问询,现将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为推动大鹏新区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亟需开展深圳市大鹏新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优化调整工作。为此,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编制了《深圳市大鹏新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保障《深圳市大鹏新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特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二、听证会举办时间及地点 听证会举办时间:2024年2月26日15:00; 听证会举办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金业大道生命科学产业园A12栋320会议室。 三、听证会基本情况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于2024年2月26日15:00在深圳市大鹏新区金业大道生命科学产业园A12栋320会议室召开《深圳市大鹏新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主持人应到1人,实到1人;听证陈述人应到2人,实到2人;听证书记员应到1人,实到1人;听证参加人应到9人,实到8人,其中区人大代表1人,区政协委员1人,专家学者1人,企事业单位代表2人,市民代表3人,符合《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听证会如期举行。 按照会议议程,听证书记员首先核实了到场人员情况,并组织签到。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了本次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和参加人员,宣布了会场纪律。其次,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的调整背景、基本情况、调整原则、调整依据和调整方案等内容进行了陈述。到场的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听证陈述人提出了相关问题。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的提问进行一一回应,并作出详细说明。最后,听证主持人询问听证参加人的辩论意见,并进行了总结陈述,听证会圆满结束。 四、听证参加人提出的问题及意见 本次听证会各听证参加人从不同角度共提出了8个问题及意见,分别为: (一)问题1:大鹏新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调整以后,对海洋水质、生物以及新区海洋产业有什么影响? (二)问题2:调整为三类近岸海域功能区以后,有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有没有清单管理机制? (三)问题3:区域规划对功能区的水质保护目标进行了一些提升,提升目标是否可以达成;为达成提升目标采取了何种管控或者保护措施? (四)问题4:我公司位于三类功能区,现在调整为执行不低于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是否会对我公司的环评或者排污标准产生影响;我公司准备建设一个二号泊位,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已上报新区管理局,会多占用一些新的海域,建议新增海域在二类功能区范围内的部分调整为三类。 (五)问题5:功能区调整方案对于高质量发展有哪些有利因素? (六)问题6:功能区调整之后有无清晰的边缘区分,对渔民作业有无影响? (七)问题7:功能区调整之后对环境保护的污染管控措施有哪些? (八)问题8:本次调整是有必要的,但还需按程序通过技术论证。调整之后功能区数量由7个增加为13个,导致近岸海域功能区碎片化管理,如何解决日后可能产生的管理不便问题? 五、听证会各方争议的主要问题 无。 六、问题及意见处理情况 根据听证会上各听证参加人发表的意见,各听证参加人对《深圳市大鹏新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表示同意,无反对意见。听证陈述人对各听证参加人的提问逐一进行回应解答。具体答复如下: (一)问题1,解释说明。根据当前监测和预测结果,修编区划制定的水质保护目标总体可达。调整方案的总体原则是通过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进行衔接,有利于推动海洋产业发展。因现行功能区定位与现行国土空间规划不衔接,本次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功能定位进行了调整,但这些功能区的水质保护目标都是按照不低于第二类海水水质保护目标要求来执行,有利于海洋水质、生物保护。 (二)问题2,解释说明。本次功能区调整之后没有负面清单,主要是衔接“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在管控措施制定方面,主要是结合近海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另外结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三)问题3,解释说明。根据当前监测和预测结果,修编区划制定的水质保护目标总体可达。关于如何达成新目标,已在区划中提出相应管控措施。同时,发挥区划约束作用、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多措并举保障水质目标达成。 (四)问题4,解释说明。本次调整的是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水质保护目标,企业排放标准是依据企业环评和排污许可所确定的排放要求,对企业产生影响相对有限。企业新增使用海域大部分已位于三类功能区,无需调整。 (五)问题5,解释说明。一是有效衔接大鹏新区国土空间规划,使功能区功能定位与其衔接;二是提升水质保护目标,本轮调整了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原则上执行不低于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三是制定了管控措施。以上均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利因素。 (六)问题6,解释说明。调整后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是与国土空间规划边界相衔接,有清晰范围。海域环境功能区主要针对海水水质保护目标,与渔民的作业不相冲突,不会影响渔民作业。 (七)问题7,解释说明。生态环境保护的污染管控措施主要有三方面:第一,充分考虑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特别是《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等,明确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禁止类事项。第二,充分考虑环境功能区类别差异,针对不同类别的环境功能区,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第三,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核心就是要保障海水环境质量,重点从污染防治、监测监管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措施。 (八)问题8,解释说明。本次调整主要是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大范围调整会涉及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占用问题,小范围调整会涉及碎片化管理问题,最终方案是优先考虑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与国土空间规划海域使用功能、边界范围的有效衔接,采用小范围精细化的调整方式。大鹏管理局会在之后的管理过程中,不断优化管理方式,避免近岸海域功能区空间范围相对较小且离岸较近所带来的管理不便等问题。 特此报告。 附件:《深圳市大鹏新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笔录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