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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3 17:12:17
Shenzhen Municipal Justice Bureau Work Guidelines on Applications for Sino-Foreign Law Firm Joint Operations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申请的工作指引
深圳市司法局
sf
This document provides detailed application procedures, eligibility criteria, and required materials for Chinese and foreign law firms seeking to establish joint operations in Shenzhen, specifically within the Qianhai Shenzhen-Hong Kong Modern Service Industry Cooperation Z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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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5 characters
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印发的《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申请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由拟联营的双方共同向深圳市司法局提出申请。 为确保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在深圳顺利申请和日常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深圳市司法局现发布相关申请工作指引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中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参与联营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满5年; (二)采用合伙形式; (三)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 (五)最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六)近三年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队伍保持相对稳定; (七)总所设在广东省内,或者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在广东省内设立分所。 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的主体申请联营。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建立“一对一”的联营合作关系。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其本国合法设立,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二)已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或者已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且已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已设立的代表机构近3年内未受过中国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的主体申请联营。 申请参与联营试点的中外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至少有一方在前海合作区内设有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条件。 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联营协议。联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联营双方各自的名称、住所地、负责人和参与联营业务的管理人姓名; (二)联营名称、标识; (三)联营期限及延续程序; (四)联营业务范围; (五)双方参与联营业务的管理人及律师的安排; (六)共用办公场所和设备的安排; (七)共用行政、文秘等辅助人员的安排; (八)联营收费的分享及运营费用的分摊安排; (九)联营双方律师的执业保险及责任承担方式的安排; (十)联营双方监督、协商、问责等管理制度; (十一)联营的终止及清算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 (十四)其他事项。 协议约定的联营期限,不得少于2年。 联营协议应当依照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订立,并在核准联营后生效。 联营名称由中国律师事务所名称加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中文译名)加“(前海)联营办公室”的字样组成。 二、申请材料 申请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由拟联营的双方共同向深圳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双方签署的联营申请书; (二)双方签署的联营协议; (三)外国律师事务所给参与联营业务的管理人出具的授权书。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代表机构的,还需提交载有已设立的代表机构执业许可信息的材料; (四)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参与联营业务的管理人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五)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以及参与联营业务的管理人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六)载有中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信息的材料,负责人、合伙人名单,中国律师事务所给参与联营业务的管理人出具的授权书以及本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第一款第(三)项材料中所列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给参与联营业务的管理人出具的授权书”和第(四)、(五)项文件材料,须经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在广东省内的,无需提交第一款第(六)项材料中的“载有中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信息的材料,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三、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 1.现场递交纸质材料。 2.市司法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预审。 纸质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市局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 3.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0日),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广东省司法厅。 4.广东省司法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20日),符合申请条件,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制作并委托市司法局送达相关文书和证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绿色通道 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咨询业务,市司法局开通“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绿色通道”。申请的纸质材料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交:1.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深圳市司法局律管处1702室收,电话0755-82019617;2.现场提交材料请于: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4:00至18:00)提交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深圳市司法局律管处1702室。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0755-82019617进行咨询。同时,市司法局为拟申请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开通专门的咨询邮箱szssfjlgcxk@163.com,申请人亦可通过上述邮箱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将及时提供解答。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Topics
legal services
foreign investment
regulatory compliance
Metadata
| Publisher | 深圳市司法局 |
| Site | sf |
| Date | 2023-07-13 17:12:17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法律服务开放 |
| CMS Category | 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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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ov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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