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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ACC. 10382102

Shenzhe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Commission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Notice Service by Publication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决定书公告送达

Issuer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Date
2023-01-13 14:27:58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announces the recovery of grant funds and accrued interest from 12 companies whos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jects failed acceptance review, and serves the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by publication due to inability to deliver by other means.
Full text · 原文 961 字
深圳市炬能生物质气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信互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明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亮晶晶电子有限公司、深圳睿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莱特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太数据通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利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言起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贝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格尔灯饰有限公司、深圳中宏鼎信科技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承担的有关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我委已向你公司送达关于拟追回项目资金的行政决定告知书(深科技创新决〔2022〕577、582-588、590、595、599、610号,下称“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我委拟收回你公司承担的资助项目的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你公司可以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辩陈述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辩、陈述权利。你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辩、陈述意见。 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我委决定收回上述12个资助项目的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具体资助项目内容详见附件)。 因你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或合同地址经营,且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告送达有关规定,采用在深圳特区报及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网站同步公告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追回项目资金的行政决定书》(深科技创新决〔2023〕9-20号)。请你公司自深圳特区报刊登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委领取上述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你公司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我委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收回部分验收不通过项目资金的清单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3年1月13日 (联系人:余女士,电话:8810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