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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4 15:00:54
Notice of the Jiangm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Promoting Sponge City Construction in Jiangmen City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the city-level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sponge city construction, setting specific area coverage targets for water absorption and management across districts by 2020 and 2030 to improve urban drainage, water ecolog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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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8 characters
江府办〔2017〕5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江门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 江门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进一步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促进城市可持续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建设,应注重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一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有的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留有足够涵养水源、应对较大强度降雨的林地、草地、湖泊、湿地,维持城市开发前的自然水文特征;二是运用生态的手段,修复和恢复传统粗放式城市建设模式下,已经受到破坏的水体和其他自然环境。 海绵城市建设,应将低影响开发理念贯穿城市建设开发各环节:尽可能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保留足够的生态用地,控制城市不透水面积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 海绵城市建设,应贯彻“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技术路线,系统统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在遵循生态优先的原则下,将自然途径与人工措施相结合,充分发挥海绵城市在削减城市面源污染负荷和应对自然灾害时的良好“弹性”,以及需要时将蓄存的水较好地加以“释放”利用。 二、工作目标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全市排水防涝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城市内涝积水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山水林田湖等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得到全面改善。近期具体目标分解如下: 2018年,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城市建成区8%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鹤山市城市建成区6%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台山市城市建成区9.5%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开平市、恩平市城市建成区5%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2019年,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城市建成区14%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鹤山市城市建成区12%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台山市城市建成区15%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开平市、恩平市城市建成区1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2020年,三区四市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三、工作任务 (一)规划先行,把海绵城市要求落实到相关规划中。 落实国家部署,高度重视海绵城市建设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 2017年12月,各市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根据降雨、土壤、地形地貌等因素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综合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等方面的现状问题和建设需求,研究提出需要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明确细化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确定海绵城市近期建设重点。 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的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开发管制要素之一。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管控指标。编制或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各市(区)要根据本地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制订近期海绵城市建设重点区域的建设方案、滚动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海绵城市工程项目库,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1月,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完成海绵城市项目库建设,2018年6月,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完成海绵城市项目库建设。 (二)强化规划建设管控机制。 将海绵城市的具体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强制要求新建项目开展海绵设施的配套建设,将海绵城市的约束性指标和要点纳入规划“两证一书”审核范围。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要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审批机关备案。通过强化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全过程的管控机制,引导和约束建设项目海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示范带动, 全力推进区域型海绵城市建设。 以海绵城市示范区为先行窗口,全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系列工作,率先形成具有连片性和典型性的海绵城市示范区域,为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积累经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以重点发展片区、成片开发区、旧改集中区、其他具备条件的已建成区等为载体,全面推进区域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2018年1月,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划定海绵城市示范区范围(每个示范区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2018年12月完成海绵城市示范区建设。2018年6月,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划定海绵城市示范区范围(每个示范区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2019年6月完成海绵城市示范区建设。 (四)全面推动建设项目按照海绵城市要求进行建设。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对于新建道路与广场、公园和绿地、建筑与小区、生态水网、排水防涝、水源配置以及城市更新改造、综合整治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海绵城市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对于尚未开工和在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视具体情况,尽可能地按照海绵城市要求进行设计变更和整改。 四、建设要求 (一)新老城区建设。 各市(区)应结合实际,从最亟待解决的水环境问题入手,统筹推进、系统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以地块为单元,提高对径流雨水的控制率;在相同降雨条件下,新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雨水外排总量。 老城区要结合三旧改造、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危房改造和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工作,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 (二)公园和绿地建设。 城市公园绿地要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统筹开展竖向设计。公园绿地在消纳自身雨水径流的同时,要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 结合公园的布局和生态景观等要素,因地制宜地采取小微湿地、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旱溪等多种形式,增强对公园自身及周边区域雨水的滞蓄能力。公园绿地内的硬质铺装、步行系统、停车场等应采用透水材料,提升公园绿地对雨水的滞蓄和净化能力。街头绿地宜结合城市景观、游览休憩等功能,采用低影响开发技术措施,优化雨水径流路径,增强蓄洪排洪能力,净化面源污染。城市公园绿地中要多选育和储备适合本地生长、生态和景观效益良好的水生植物和耐水湿植物,尽量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满足自身用水需求。 (三)道路与广场建设。 城市道路系统海绵设施应以控制面源污染、削减地表径流为目标,应与城市交通、园林景观、内涝防治、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与设计相协调,充分考虑道路的功能与安全、景观要求等因素。 新建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和两侧绿化带要因地制宜运用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池、植草沟等多种形式,通过布设开孔侧石、间歇式侧石等方式,将道路雨水引入绿化带,增强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和净化功能。新建城市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广场、停车场推广使用透水铺装系统,采用透水基础,增加透水性。 新建城市广场可因地制宜采用下沉式结构或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最大程度减缓雨水径流并适度收集回用。既有道路和广场,要有计划地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在改造时同步实施海绵化改造。 (四)建筑与小区建设。 新建的小区和建筑推广采用绿色屋顶、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透水铺装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与蓄滞能力;鼓励既有建筑和小区实施低影响开发改造。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站场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共项目建设,要率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要配套建设雨水罐、蓄水池等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五)城市生态水网建设。 严格实行河湖、水库、湿地、沟渠、蓄洪区等城市现有“海绵体”的空间管控,加强自然水体形态的保护和恢复,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推进城市蓝线、绿线划定,维持城市水循环所必要的生态空间。充分发挥水库雨洪利用和防洪排涝作用,改善城市水循环条件。各市(区)要建立城市水域面积监测制度,项目开发建设后应确保水域面积不减少,已破坏水系应逐步恢复原有状态。到2020年,水域面积率不低于10%。 推进城市河湖岸线生态化治理,尽量维持河道自然形态,修复河滩及滨水带生态功能,合理设置人工湿地、生态浮岛等生态修复措施,发挥其自然渗透、涵养水源、净化水体的作用。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提高地表水体水质达标率。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加强城市管网和河网的统筹协调,建立河流、河涌、市政排水系统有效衔接、系统联动的三级排水体系。 (六)排水防涝设施和水源配置系统。 加大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达标建设,老城区要在排水管线普查基础上,逐步开展病害管道的更换和修复,适当提高建设标准,加大雨污分流改造力度,做好雨水管网系统与周边海绵体的有机衔接。加强初期雨水污染的控制,对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进行岸线净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初期雨水处理设施,严格控制地表径流产生的污染物进入排水系统。加快建设和改进岸线截留干管,控制污水溢流污染。逐步提高城市排水防涝标准,市中心城区有效应对不低于30年一遇标准的暴雨,县级城市中心城区有效应对不低于20年一遇标准的暴雨。 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完善水源配置系统,增强城市供水保障能力和应急能力。加强雨洪、再生水等水源利用,纳入城市水资源统一配置。充分利用河道、沟渠、湿地、洼地、小山塘、水库等蓄水功能,完善雨水收集、调蓄、利用设施,推进雨洪资源化。 五、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部门间议事协调机制,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加大财政投入。 积极争取上级有关专项资金补助,统筹用好财政现有渠道资金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各市(区)要进一步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财政保障,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创新建设运营机制。 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对接,充分利用低成本、中长期的有关专项贷款等优惠性政策。推广应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和运营,提升社会管理和治理效能。提高各类海绵设施的建设质量、运营标准和管理水平,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维护模式,实行规模化、区域化运营维护,提升城市管理绩效和治理水平。 (四)加强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 各市(区)政府要建立海绵城市工程项目储备制度,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信息系统的填报工作。市有关部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定期对各市(区)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开展社会公众宣传,大力普及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经验,使社会公众成为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者、参与者,切实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的社会接受度和支持度。 附件:1.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任务分解表 2.海绵城市建设部门职责分工表 3.海绵城市指标体系
Topics
urban plann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ater management
Metadata
| 文号 | 江府办〔2017〕52号 |
| Publisher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jiangmen |
| Date | 2018-01-04 15:00:54 |
| Category | major_policy |
| Policy Area | 海绵城市建设 |
| CMS Category | 国土资源、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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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4)
| cent 国办发〔2015〕75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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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16〕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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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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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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