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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区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防控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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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办函〔2017〕17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城区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防控联动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江门市城区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防控联动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提升江门城区大气污染防控能力,缓解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的影响,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引》、《江门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和《江门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特对我市城区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防控联动工作机制修订如下: 一、适用条件 以保障江门城区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在空气质量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将处于或现已处于轻度污染及以上水平时实施。 二、适用范围 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会城街道(不含七堡)、今古洲经济开发区,鹤山市沙坪街道、雅瑶镇、龙口镇、桃源镇。 三、联动单位及其职责 各市(区)政府按照可操作、可核查的原则编制本地区的污染天气应对分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各市直单位按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细化联动机制启动后的应对措施。 (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压实镇(街)及相关部门职责,确保各项联动措施落实到位。 (二)市环境保护局:承担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负责会同气象部门监测、预报和预警江门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适时启动、调整、解除联动机制,并对联动机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指导相关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加强环境监管,对重点行业和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工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等联动措施。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落实餐饮油烟的污染控制。 (三)市气象局:与环境保护部门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与发布。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相关市(区)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和加强城市环境管理,包括:组织落实停止基坑开挖、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组织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组织落实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露天焚烧和餐饮油烟的污染控制;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工作,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作业时间、频次等。 (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督促所辖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地、公路管养相关单位和企业落实不利气象条件下的应对措施。 (六)市公安局:负责机动车疏导及限行,配合环境保护部门检查高污染排放车辆,禁止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上路行驶。 (七)市农业局: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指导、督促相关市(区)实施秸秆禁烧等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八)市建管中心:负责组织落实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确保施工单位落实洒水、覆盖等扬尘防护措施。 (九)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推进电力、天然气、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发展工作,规划能源重大项目布局。 (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电力、成品油和煤炭等重要物资的运行调控,对成品油和煤炭市场进行监管。 (十一)市质监局:负责配合做好工业锅炉及机场地面机械的污染治理工作。 (十二)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组织协调和舆情跟踪。 四、建立空气质量会商分析制度 (一)不利气象条件下的会商分析。 当出现或预测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气象局等单位,对大气污染气象条件及污染趋势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专家和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及时向各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我市未来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对污染天气提前采取强化措施,实现对空气污染态势的提前防范和压制。 (二)定期召开空气质量会商分析会。 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气象局及联动工作机制主要成员、技术支撑专家团队定期召开空气质量会商分析会议,评估前一阶段空气质量情况和联动措施的实施效果,分析、预测下一阶段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为进一步完善不利气象条件下的联动措施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加强与省、珠三角周边城市的空气质量监测与天气形势分析,推动城市间会商与协作。 五、联动机制启动、解除和反馈流程 (一)应对分级。 江门市区空气质量污染等级由国家直管监测站点进行评价。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污染程度,对应《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的空气质量指数分级条件,根据大气污染气象条件及污染发展趋势、影响范围与严重程度等,将不利气象条件下的大气污染防控联动响应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对。 Ⅳ级应对:预计未来24小时江门市区空气质量出现轻度污染,气象条件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发布Ⅳ级应对。 Ⅲ级应对:江门市区空气质量处于轻度污染水平(AQI指数处于101-150之间),发布Ⅲ级应对。 Ⅱ级应对:江门市区空气质量处于中度污染水平(AQI指数处于151-200之间),发布Ⅱ级应对。 Ⅰ级应对:江门市区空气质量处于重度污染水平(AQI指数大于201),且未达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前,发布I级应对。 (二)启动。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气象局预测江门市区空气质量达到本联动机制适用条件时,将预报信息发送至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评估确认、按程序报批后,以电话、短信等形式向各联动单位发出应对信息,各联动单位启动应对措施。 应对信息发布后,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密切关注大气污染发展趋势,根据大气污染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应对级别并及时发布。 (三)解除。 当空气质量不再满足本工作机制适用条件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气象局将预报信息报送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评估确认、按程序报批后,以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联动单位,终止执行应对措施。 (四)反馈。 当月发生Ⅲ级及以上应对时,各联动单位于下个月5日前将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防控联动工作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联动机制 (一)Ⅳ级应对措施。 1.工业源。 对火电、玻璃制造、工业燃煤锅炉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等重点大气排放源开展巡查,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责令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或生产设施限期整改,并对其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2.面源。 加强对在建房屋建筑、公路、市政工程施工工地(重点监管工地信息定期发布并更新)的巡查,督促工地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令扬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地限期整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管中心,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二)Ⅲ级应对措施。 1.工业源。 加大对火电、玻璃制造、工业燃煤锅炉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等重点大气排放源的检查和监管力度,督促企业降低生产负荷30%、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督促企业增加厂区内道路洒水频次,减少无组织颗粒物排放。(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2.移动源。 (1)严格落实限行区范围内24小时限行黄标车,加强黄标车闯限行区监督执法。(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2)加强加油站环保监管,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3.面源。 (1)加大对在建房屋建筑、公路、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巡查频次,全面检查施工单位洒水、覆盖等扬尘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责令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未整改到位的工地停止施工。(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管中心,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2)加强对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巡查,确保企业生产设施运行正常,扬尘防护措施落实到位,责令扬尘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搅拌站依规整改或停产。(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3)加大餐饮单位的巡查,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责令未安装油烟净化措施的餐饮单位依规整改或停业。(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4)加大城市管理巡查力度,禁止垃圾露天焚烧行为。(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5)压实镇、村属地责任,落实秸秆露天禁烧措施。(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6)强化城市保洁措施,环市街道、白沙街道、江南街道、会城街道、沙坪街道及今古洲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路段的洒水频次每天增加至4次,公路、江门大道及辅道的洒水频次每天增加至2次。(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三)Ⅱ级应对措施。 1.工业源。 进一步加大对火电、玻璃制造、工业燃煤锅炉等重点大气排放源的环保监管力度,督促企业降低生产负荷50%、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环市、白沙、江南、会城、沙坪街道及今古洲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工业涂装、印刷和制鞋行业的企业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使用工序,如喷涂、粉刷、印刷、复合、胶粘等。(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2.面源。 (1)进一步加强在建房屋建筑、公路、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施工扬尘监理和执法检查,停止基坑开挖、建筑拆除、室外喷涂粉刷等施工作业;减少干料搅拌和渣土运输等主要产生扬尘工序。(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管中心,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2)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监管,对环市街道、白沙街道、江南街道、会城街道、沙坪街道及今古洲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限产50%。(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3)加大城市保洁力度,环市街道、白沙街道、江南街道、会城街道、沙坪街道及今古洲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路段的洒水频次每天增加至5次,公路、江门大道及辅导的洒水频次每天增加至3次。(实施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3.移动源。 (1)加强环市街道、白沙街道、江南街道、会城街道、沙坪街道及今古洲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路段的交通疏导,降低交通拥堵时段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 (2)进一步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令加油站暂停使用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设施,并作整改。(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四)Ⅰ级响应措施。 1.工业源。 对火电、玻璃制造、工业燃煤锅炉等重点大气排放源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对环市街道、白沙街道、江南街道、会城街道、沙坪街道及今古洲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全部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的运行。(实施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2.面源。 (1)除应急抢险施工外,环市街道、白沙街道、江南街道、会城街道、沙坪街道及今古洲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建筑、公路、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停止产生扬尘施工作业,禁止清运土方、建筑垃圾和物料运输,场内不得实施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管中心、市公安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2)对环市街道、白沙街道、江南街道、会城街道、沙坪街道及今古洲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实施停产。(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3)进一步加强城市保洁工作,环市街道、白沙街道、江南街道、会城街道、沙坪街道及今古洲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路段的洒水频次每天增加至6次。(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3.移动源。 (1)低排放控制区内禁止驶入工程运输车辆等高排放车辆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2)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上路执法,重点对超标排放的重型柴油车、黄标车等进行查处,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实施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附件:1.玻璃制造企业清单 2.火电企业清单 3.重点监管工业锅炉清单 4.重点监管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清单 5.重点监管混凝土预搅拌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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