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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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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办〔2017〕3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评价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 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监督工作,改善城市面貌,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结合我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依托江门市城市管理联席会议机制,成立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考评小组),负责全市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市考评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局)分管领导,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领导。 市考评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评办),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检查考核办法、规则和标准,组织对各市(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检查考评,通报和公示检查考评结果,监督及时解决城市综合管理考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对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督办。 各市(区)应相应设立本地区考评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管理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逐级落实。并落实一名专职联络人员,负责与市考评办的工作联络对接。 二、考评对象和范围 (一)考评对象:各市(区)政府。 (二)考评范围:蓬江区、高新区及江海区全辖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城区。 三、考评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廉洁、科学考评; (二)坚持暗检与明检相结合、普检与抽检相结合、考评与督办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三)突出社会评价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四、考评内容和权重 具体考评内容和标准参照《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考评评分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一)市容市貌管理(20%); (二)环境卫生管理(20%); (三)市政及公共设施管理(15%); (四)户外广告管理(10%); (五)燃气管理(12%); (六)数字城管和执法监督(10%); (七)园林绿化管理(13%)。 有关考评标准由市考评办根据我市城市管理工作任务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五、考评方法 (一)考评方式。 日常监督考评和专项监督考评相结合,专项监督考评每半年进行一次。 (二)具体办法。 1.日常监督。 日常监督由市各城市管理职能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重点和考评标准,采取明查暗访、日常巡查等方式,开展常态化监督考评,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按照考评标准对考评内容进行考评打分(所有扣分项目必须提供清晰的台账,包括文字、图片或音频等),并将考评表和综合考评情况报市考评组综合汇总,通报并反馈各市(区)政府整改。 2.专项监督考评。 (1)市考评办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监督考评。考评时间一般为6月中下旬和12月中下旬(数字城管方面的考评工作按数字城管的要求实施),每个考评对象各安排半天时间进行检查考核,考评顺序提前抽签确定。 (2)对主要道路、重点场所等检查点建立数据库,并定期更新,每次专项监督考评时从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考核样本进行检查考评。此外,市考评办可根据暗检发现问题较多的区域(地点)增加考评范围。 (3)专项监督考评期间,由市考评办邀请城市综合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媒体代表或市民代表作为监督员全程监督考评工作。 (4)为突出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由市考评办结合工作实际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要求,专项考评确定一项重点检查工作,各市(区)对重点检查工作开展专项整治,对应专项整治行动内容的考评分值增加20%(即原分值标准乘以1.2系数)。 3.社会评价和舆论监督。 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各市(区)政府要积极主动做好城市管理的舆论引导;每年年底由市委宣传部对各市(区)开展舆论引导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由市委宣传部制定。 开展公众满意度调查。每年年底由市考评办通过服务外包形式,委托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评价。测评内容包括: (1)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城市综合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媒体代表对各考评对象的城市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占公众满意度分值50%权重。 (2)随机抽查市民对各考评对象城市管理工作情况满意程度进行测评,占公众满意度分值50%权重。 舆论监督和公众满意度调查实行量化打分,按一定比例计入年度总成绩。 4.督办。 市考评办每季度将日常监督考评和专项监督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转交各市(区)政府处理,各市(区)政府于一周内向市考评办反馈整改情况,并由市考评办定期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同时,市考评办将根据新闻媒体、市民群众反映问题以及各市(区)在城市管理过程中较突出的难点、黑点问题,对各考评对象进行不定期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书面督办,限期整改到位。 六、考评分数的确定 考评采用百分制,评分严格按照《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考评评分标准》执行(总分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两位小数)。 (一)日常监督考评(季度评分)。 各个职能部门按照各自项目进行暗检扣分,季度考评成绩=Σ(100-项目月暗检扣分)×权重。 (二)专项监督考评计分。 市考评小组按照《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考评评分标准》进行考评扣分。专项监督考评成绩=Σ(100-项目明检扣分)×权重。 (三)舆论引导监督和公众满意度测评计分。 舆论引导监督和公众满意度测评成绩=舆论引导监督评分×50%+公众满意度测评分×50%。 (四)年度总成绩。 年度总成绩=日常监督考评(季度评分)平均分×45%+专项监督考评平均分×35%+舆论引导监督和公众满意度测评成绩×20%。 七、考评结果运用 (一)排名和通报。每期考评结果按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并将考评得分、排名、城市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通报各市(区)政府,并上报市政府主要领导。 (二)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连续两次专项考评得分排在末位的市(区),将通过我市有关媒体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年度总成绩结果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作为各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考评办联合市委组织部制定。 八、考评监督 考评人员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廉洁透明,对市民投诉、媒体曝光的问题,考评人员应及时予以核实,经核实的纳入考评内容并予以扣分。市考评办要加强考评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可聘请社会人员作为考评监督员参与监督考评,促进考评的公正性。 九、附则 (一)本办法是对《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考评方案(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12〕11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城市综合管理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城管〔2014〕129号)的修订,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二)各市(区)政府参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单位和镇(街)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三)各级各有关单位执行本方案过程中遇到争议或问题,由市考评办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由市考评办报市考评小组统筹研究。 附件: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考评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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