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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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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2015〕1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府〔2014〕62号)文件精神,今年以来,我市在开展编制“1+3”清单时,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整体调整纳入权责清单中的其他类,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粤府〔2015〕8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决定取消9项已纳入权责清单其他类的原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将22项已纳入权责清单其他类的原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审批,并明确政府内部审批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提高审批效率。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江门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9项) 2.江门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22项)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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