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江府办函[2012]23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以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我市无偿献血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临床用血全部来自无偿献血。为进一步做好 2013年无偿献血工作,确保临床用血来源和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的职责,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要将无偿献血工作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对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参照全国文明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指标每千人口献血人次大于 100人次的要求,各单位组织团体献血人数应占总人数的 10% 以上。各地要根据 2013年临床用血需求预测量(见附件 1)做好本行政区域无偿献血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临床用血需求。请市有关单位按献血日时间安排(见附件 2),组织开展无偿献血活动。 二、加大无偿献血宣传和招募力度各市、区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大力宣传和弘扬寓无偿献血、奉献爱心寓的人道主义精神,普及无偿献血科学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重点要加大农村、社区、学校的宣传力度。各新闻媒体要根据无偿献血工作的需要做好献血的社会公益宣传报道工作。各市、区要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招募工作,积极发动适龄健康 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确保无偿献血满足本行政区域用血需求。 三、加强献血屋和流动献血点的管理工作 (一)加强献血服务网点的统筹建立。江门市无偿献血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献血办)负责统筹规划全市献血服务网点(含固定献血点、流动献血点)设置。各市、区按市献血办献血服务网点的规划,做好当地献血点选址、设施建设、协调管理等工作,各市、区献血点增减或地点变更须报市献血办审批,由市献血办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大献血屋的宣传力度。各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配合当地献血办借助献血屋这一场所在当地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和献血等方面的工作,向社会公布献血屋的服务时间和地点,提高当地市民对献血屋的知晓率,吸引更多的市民到献血屋参加无偿献血。各市、区献血办要与市中心血站共同做好各献血屋的管理工作。 (三)加强流动献血点的管理工作。各市、区献血办要通过当地媒体广泛宣传街头流动献血点的服务时间和地点。 四、实行用血量与无偿献血量挂钩制度 依据《江门市无偿献血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寓本市实行献血量与用血指标挂钩制度寓的规定,市中心血站根据临床用血情况,在血源紧张的情况下,将优先保障完成目标采血量的市、区临床用血的供应。 五、加强临床用血管理 各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并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的重要指标,进一步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 附件:1.江门市 2013年临床用血需求量预测表 2.江门市有关单位 2013年献血日时间安排表 3.江门市固定献血点安排表 4.江门市 2013年流动献血点安排表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 12月5日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