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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调整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征税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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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2008]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粤府函[2008]4号),省政府已同意调整我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并从2007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将重新调整后的征税等级及征税标准发给你们(附后),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抓紧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切实做到应征尽收。原江府[2006]17号文同时停止执行。江门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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