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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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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函[201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精神,决定从2011年3月1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3元\/小时。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各市、区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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