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向户籍迁入市区者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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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07]81号  关于向户籍迁入市区者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市府办《印发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7]71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向户籍迁入市区者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标准 迁入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城市居民户籍者(不包括三区之间城市居民户口的迁移),入户时按每人9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交价格调节基金。 二、征收对象 对迁入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城市居民户籍者,符合以下条件的,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一)购(建)房入户者及其直系亲属; (二)农转非者; (三)夫妻、父母及子女投靠入户的; (四)工作分配、调动、人才引进入户者及其直系亲属; (五)投资入户者的直系亲属;  (六)异地安置复退伍军人。 三、免征对象 对迁入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城市居民户籍者,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一)符合《关于鼓励外资民资投资发展的决定》(江府[2002]17号)、《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江发[2003]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的。 (二)调入蓬江、江海、新会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获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包括其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三)原属蓬江、江海、新会区户口到外地就读大、中专的毕业生及国家计划内统一录取和分配的大、中专学校新生和毕业生。 (四)原属蓬江、江海、新会区户口的复员、退伍军人,按军转政策分配到市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包括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驻市区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原属蓬江、江海、新会区的出国留学生、援外人员及配偶子女。 (六)经批准调入市直或蓬江、江海、新会区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干部及随迁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 (七)原属蓬江、江海、新会区户口的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 (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儿童。  (九)夫妻一方户籍在蓬江、江海、新会区5年以上,且结婚满5年,经批准入户的配偶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 (十)经批准定居的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  (十一)符合改制条例的“城中村”村民,在其村委会转为城镇居委会后,原农村居民统一转为城镇居民的,以及征地农转非的。  (十二)其他报经市政府批准的。  (十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四、其它事项 本通知规定条款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与江府办[2003]15号文同时执行,江府办[2003]25号文同时废止。  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采集:赵深芳 编审:叶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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