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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保“两定”机构定点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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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web">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保“两定”机构定点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办〔2022〕42 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为认真落实国家医保局令第 2 号和第 3 号精神,切实做好医保“两定”机构定点管理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售药店医保定点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部门对“两定”机构定点时,要及时受理,不得擅自增设申请条件,不得限制经营范围,严格按照申请程序和时间要求开展评估定点。
二、国家医保谈判药店和门诊慢特病药店定点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部门根据辖区内参保人国谈用药情况,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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