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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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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trs_editor_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word">  近日,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印发《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版)》(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第二版)》)。现就有关政策予以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裁量权基准(第二版)》? 2023年12月29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要求,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研究制定并公开发布了《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制发《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分别自2024年9月1日、2024年10月1日、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制度,结合重庆工作实际,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新制定修订法律法规,对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裁量权基准(第二版)》有哪几项主要内容? 《裁量权基准(第二版)》以列表形式设定应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实施的2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种情形均从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违法情节、适用条件、处罚对象、裁量阶次和裁量标准等8个方面进行细化量化。凡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没有设定罚款处罚数额幅度的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本次裁量权基准细化量化的范围。     三、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裁量权基准(第二版)》实施时间?     自2025年4月7日起施行,《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渝退役军人局〔2023〕43号)同时废止。 var hasFJ=''; if(hasFJ!=''){ var FJarr=hasFJ.split("") document.write('附件下载: '); for(var i=1;i'); $('.fjxz-item a').each(function(){ $(this).attr('_href',$(this).attr('href')).css('cursor','pointer'); $(this).removeAttr('href'); }) $('.fjxz-item a').click(function(){ downloadFj($(this).text(),$(this).attr('_href')); }) } 政策原文: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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