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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服务指南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市监发〔2026〕25号成文日期 :2026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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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trs_editor_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external">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服务指南》的通知 渝市监发〔2026〕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 《经营主体登记服务指南》已经市局2026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相关内容,采取线上线下等方式进行公开,便于企业群众查阅使用。 本指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总局《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制定,自2026年5月1日起启用,市局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以及国家政策调整等情况适时更新。各区县局在执行落实过程中有关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经营主体登记服务指南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24日  附件 经营主体登记服务指南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 目录 1.公司登记服务指南 2.分公司登记服务指南 3.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服务指南 4.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服务指南 5.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登记服务指南 6.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服务指南 7.合伙企业登记服务指南 8.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服务指南 9.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服务指南 10.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服务指南 1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服务指南 1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服务指南 1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指南 1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服务指南 15.个体工商户登记服务指南 公司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登记服务指南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申请成立的公司。 二、设定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三、实施机关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外资公司由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四、申请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五、禁止性要求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禁止准入的事项。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设立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发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被授权人或联系人、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见本节“注1”)。 4.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前述人员任职情况能够经实名登记确认的,可免予提交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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