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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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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trs_editor_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word">各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办,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人民防空办,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更好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达成“放管服”改革目标,解决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落实巡视整改要求,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确定的涉及人防部门办理事项阶段环节设定,现就进一步明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审批流程,实现全渝通办
1.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审批时,人防主管部门应依据包含防空地下室设置内容的方案文本出具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设置要求或同意易地建设意见。对拆除、损毁老旧人防工程采取补建防空地下室方式赔偿的项目,补建面积指标可随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指标同步下达。
2.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阶段人防设计审核确认事项时,人防主管部门应对易地建设项目核算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金额并制作书面缴费通知(行政征收决定书)采取有效方式送达建设单位;对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项目核查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防护功能指标后办理人防设计审核确认手续。
3.建设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阶段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事项时,人防主管部门对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项目应依据竣工测量面积复核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指标,对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部分核算补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办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易地建设项目应依据竣工测量面积复核缴费金额,对竣工面积超出已缴费面积部分补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办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实际竣工面积小于已缴费面积导致多缴的易地建设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二、严格收费管理,禁止违规减免缓
4.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政府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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