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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等3个基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农发〔2025〕33号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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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3日    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序号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行使层级 市级业务指导部门 法定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办理条件 办件类型 核验内容 行政许可类型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 申请材料 办理 流程 1 农药登记 农药登记试验(非新农药)备案 市级 市农业农村委 20 35 《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第九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第十一条 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药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当组织审查和登记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即办件 无 条件型 无(省级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农业部,无行政许可证件) 农药登记试验备案表 1.受理:0.3个工作日; 2.审查:0.5个工作日; 3.颁证:0.2个工作日。 2 农药生产许可 农药生产许可(核发) 市级 市农业农村委 20 35 《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农药生产许可证 1.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2.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4.企业营业执照; 5.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6.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制剂剂型对应产品的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7.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名单、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8.租赁证明; 9.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10.房产证书; 11.生产布局平面图。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8个工作日; 3.颁证:1个工作日。 农药生产许可(延续) 市级 市农业农村委 20 35 《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十八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即办件 无 条件型 农药生产许可证 1.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农药生产情况报告。 1.受理:0.3个工作日; 2.审查:0.5个工作日; 3.颁证:0.2个工作日。 农药生产许可(变更) 市级 市农业农村委 20 35 《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十八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委提出变更申请。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农药生产许可证 1.农药生产许可证; 2.农药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证明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2个工作日; 3.颁证:1个工作日。 3 农药经营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核发) 市级、区县级 市农业农村委 20 35 《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农药经营许可证 1.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2.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4.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6.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7.营业、仓储场所具有明显标识、专柜上锁、封闭摆放和储存用的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 8.企业营业执照; 9.代办委托书; 10.经营人员两年以上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经历说明;11.房产证书或租赁证明; 12.培训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13.经营人员的学历。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8个工作日; 3.颁证:1个工作日。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 市级、区县级 市农业农村委 20 35 《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即办件 无 条件型 农药经营许可证 1.委托书; 2.聘用合同; 3.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4.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5.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6.相关专业学历证书; 7.五十六学时以上培训合格证明。 1.受理:0.2个工作日; 2.审查:0.5个工作日; 3.颁证:0.3个工作日。 农药经营许可(变更) 市级、区县级 市农业农村委 20 35 《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农药经营许可证 1.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证明; 2.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4.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5.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7.代办委托书; 8.经营人员的学历或培训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9.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10.企业营业执照; 11.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2个工作日; 3.颁证:1个工作日。 4 农药广告审查 农药广告审查 市级 市农业农村委 20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农药广告审查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2.农药产品标签; 3.农药生产许可证; 4.农药登记证; 5.与发布内容一致的农药广告样稿或样片、样带(包括文字脚本); 6.农药广告审查申请表; 7.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8.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并按期更新合法性资料声明。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8个工作日; 3.颁证:1个工作日。 5 肥料登记 有机无机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正式登记) 市级 市农业农村委 20 35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掺混肥备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和备案管理。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肥料登记证 1.生产工艺概述及工艺流程简图; 2.经办人身份证; 3.肥料企业生产现场的照片; 4.安全性试验报告和毒理学试验报告; 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6.配方肥适用区域和作物范围的说明; 7.营业执照; 8.生产工艺说明和检测报告等佐证材料; 9.床土调酸剂产品适用范围和(或)限用范围; 10.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 11.日常委托检测协议(生产企业考核表中,生产企业没有检测设备的须提供); 1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13.配方肥适用区域和作物范围的说明; 14.床土调酸剂产品产品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 15.安全性试验报告和毒理学试验报告; 16.产品标签。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2个工作日; 3.颁证:1个工作日。 有机无机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续展登记) 市级 市农业农村委 20 35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第二十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肥料登记证 1.原登记证; 2.经办人身份证; 3.肥料企业生产现场的照片; 4.安全性试验报告和毒理学试验报告; 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6.配方肥适用区域和作物范围的说明; 7.营业执照; 8.生产工艺说明和检测报告等佐证材料; 9.床土调酸剂产品适用范围和(或)限用范围; 10.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 11.日常委托检测协议(生产企业考核表中,生产企业没有检测设备的须提供); 1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13.配方肥适用区域和作物范围的说明; 14.床土调酸剂产品产品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 15.安全性试验报告和毒理学试验报告; 16.产品标签。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3个工作日; 3.颁证:1个工作日。 有机无机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登记(变更登记) 市级 市农业农村委 20 35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第二十一条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肥料登记证 1.原登记证; 2.经办人身份证; 3.肥料企业生产现场的照片; 4.安全性试验报告和毒理学试验报告; 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6.配方肥适用区域和作物范围的说明; 7.营业执照; 8.生产工艺说明和检测报告等佐证材料; 9.床土调酸剂产品适用范围和(或)限用范围; 10.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 11.日常委托检测协议(生产企业考核表中,生产企业没有检测设备的须提供); 1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13.配方肥适用区域和作物范围的说明; 14.床土调酸剂产品产品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 15.安全性试验报告和毒理学试验报告; 16.产品标签; 17.变更情况证明材料。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3个工作日; 3.颁证:1个工作日。 6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市级 市农业农村委 20 35 1.《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在生产前应当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第六条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通知企业将产品样品送交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并根据复核检测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六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关于核发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通知 1.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2.企业生产许可证 3.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产品配方) 4.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 5.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 6.产品复核检验报告(审查通过后提供) 7.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8.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 1.申请:1个工作日; 2.审查:3个工作日; 3.颁证:1个工作日。 4.备注:专家评审时间、检测时间单独计算。 7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核发 市级 市农业农村委 20 35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饲料生产许可证 办理类别:一、设立、续展、迁址,需要材料1-13;二、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类别或产品系列,需要材料1.2.5.6.7.8.12.13 1.企业承诺书 2.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3.企业组织机构图 4.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 5.厂区平面布局图 6.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7.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 8.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 9.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10.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11.企业管理制度 12.企业生产许可证(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13.工商营业执照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颁证:1个工作日。 4.备注:专家评审时间单独计算。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核发 市级 市农业农村委 20 35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饲料生产许可证 办理类别:一、设立、续展、迁址,需要材料1-12;二、增加产品品种,需要材料1.2.4.5.6.7.8.10.11.12,三、增加或更换生产线,需要材料1.2.4.5.11.12 1.企业承诺书 2.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3.企业组织机构图 4.厂区平面布局图 5.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6.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7.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8.产品标准 9.企业管理制度 10.环保证明 11.企业生产许可证(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12.工商营业执照 特殊情形增加材料 1.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 2.动物源性原料来源证明 3.与生产新饲料有关的材料 4.农业部允许该产品作为单一饲料生产和使用的公告(新饲料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颁证:1个工作日。 4.备注:专家评审时间单独计算。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核发 市级 市农业农村委 20 35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饲料生产许可证 办理类别:一、设立、续展、迁址,需要材料1-13;二、增加产品类别或产品系列,需要材料1.2.5.6.7.8.9.10.12.13,三、增加或更换生产线,需要材料1.2.5.6.7.8.12.13 1.企业承诺书 2.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3.企业组织机构图 4.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 5.厂区平面布局图 6.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7.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配料、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的企业提供) 8.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除外) 9.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10.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11.企业管理制度 12.企业生产许可证(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13.工商营业执照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颁证:1个工作日。 4.备注:专家评审时间单独计算。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核发 市级 市农业农村委 20 35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办理类别:一、设立、续展、迁址,需要材料1-13;二、增加产品品种,需要材料1.2.4.5.6.7.8.9.11.12.13,三、增加或更换生产线,需要材料1.2.4.5.12.13 1.企业承诺书 2.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3.企业组织机构图 4.厂区平面布局图 5.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立面布置图和工艺说明 6.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7.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8.产品标准 9.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10.企业管理制度 11.环保证明 12.企业生产许可证(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13.工商营业执照 特殊情形增加材料 1.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 2.与生产新饲料添加剂有关的材料 3.农业部允许该产品作为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公告 4.相关证明材料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颁证:1个工作日。 4.备注:专家评审时间单独计算。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核发 市级 市农业农村委 20 35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第20号附件1)第三条: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要求,向生产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办理类别:一、设立、续展、迁址,需要材料1-14;二、增加产品品种,需要材料1.2.5.6.7.8.9.10.11.13.14,三、增加或更换生产线,需要材料1.2.5.6.7.13.14 1.企业承诺书 2.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3.企业组织机构图 4.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 5.厂区平面布局图 6.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7.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液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外) 8.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9.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10.产品标准 11.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12.企业管理制度 13.企业生产许可证(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14.工商营业执照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颁证:1个工作日。 4.备注:专家评审时间单独计算。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核发 市级 市农业农村委 20 35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第20号附件1)第三条: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要求,向生产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办理类别:一、设立、续展、迁址,需要材料1-12;二、增加产品品种,需要材料1.2.6.7.8.9.10.12;三、增加或更换生产线,需要材料1.2.6.7.8.12 1.企业承诺书 2.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3.工商营业执照 4.企业组织机构图 5.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 6.厂区平面布局图 7.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8.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生产中使用混合机的企业提供) 9.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10.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11.企业管理制度 12.企业生产许可证(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颁证:1个工作日。 4.备注:专家评审时间单独计算。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核发 市级 市农业农村委 20 35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办理类别:一、设立、续展、迁址,需要材料1-13;二、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需要材料1.2.6.7.8.9.13 1.企业承诺书 2.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3.工商营业执照 4.企业组织机构图 5.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 6.厂区平面布局图 7.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8.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生产固态宠物配合饲料的企业提供) 9.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 10.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11.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12.企业管理制度 13.企业生产许可证(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颁证:1个工作日。 4.备注:专家评审时间单独计算。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变更 市级 市农业农村委 20 35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第5号、2016 年第3号、2017年第8号、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证号、有效期不变: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三)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 (四)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饲料生产许可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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