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实施方案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农规〔2025〕1号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3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class="trs_editor_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external">渝农规〔2025〕 号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
实施方案》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农规〔202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销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按照《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农牧发〔2022〕1号)、《关于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制度稳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1091号)、《关于实施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强制销毁补助的通知》(农办计财〔2022〕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财政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4号)、《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等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实施方案》等3个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5年4月30日
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实施方案
一、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对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
二、补助病种及畜禽种类
1.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
2.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禽。
3.小反刍兽疫:羊。
4.布鲁氏菌病:牛、羊。
5.狂犬病:犬。
三、经费拨付
强制免疫补助经费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按照各区县“先打后补”补助情况、畜禽养殖量、防疫工作完成进度和质量(含免疫、监测、流调、监管等)等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到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
四、“先打后补”
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布鲁氏菌病疫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的,由畜禽养殖场户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免疫合格后申请财政直补。力争于2025年年底前,实现符合条件、自行申领补助的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全覆盖。
对暂不具备“先打后补”条件的,继续实行市级集中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并免费发放到各地使用。
(一)补助标准
补助金额=畜禽单次免疫补助标准×免疫畜禽头(只)次。
畜禽单次免疫补助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另行联合公布。免疫畜禽头(只)次不高于2×(存栏种畜禽<包括种用乳用动物和蛋禽>数量+出栏畜禽数量+病死畜禽数量),其中,出栏畜禽数量以我市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产地检疫数量为依据,病死畜禽数量以该系统无害化处理数量为依据。实际补助金额不得高于实际采购疫苗发票总金额。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县结合实际制定。
(二)申报补助
畜禽养殖场户于每年1月1—10日,如实填写《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申报表》,或登录我市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先打后补”模块填写补助资金申请相关信息,并提供上年度疫苗购买发票、免疫抗体检测合格证明等材料备查。逾期未申请的,不予补助。
(三)审核拨付
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先打后补”补助初审,并登录“先打后补”模块完善初审信息。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登录“先打后补”模块完成审核工作,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直补到场到户,并将补助情况及《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报核实汇总表》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同时抄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不予补助的情形
1.市、区县动物疫控机构或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对申报补助的畜禽养殖场户畜禽进行免疫抗体抽检,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2.购置、使用非法疫苗的;
3.免疫记录、疫苗采购记录和使用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附件:1.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申报表
2.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汇总表
附件1
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申报表
( 年度)
申报
情况
畜禽养殖
场户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免疫动物种类
免疫病种名称
申报免疫头(只)次
银行账户
申报补助金额(元)
大写:小写:
申请人承诺
本人承诺以上申报信息真实准确。
申报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核查
情况
免疫动物种类
免疫病种名称
核实免疫头(只)次
免疫抗体监测是否合格
购置使用的疫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核实补助金额(元)
大写:小写:
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乡镇政府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区县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注:1.“申报情况”由申报人填写,“核查情况”由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核实填写。2.相关证明材料(如免疫记录复印件,疫苗采购发票、合同、打款回单复印件,自购强制免疫疫苗使用记录复印件,检测报告复印件等)由申报人提供。
附件2
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汇总表
(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乡镇
名称
畜禽养殖场户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免疫动
物种类
免疫病
种名称
申报免
疫头(
只)次
核实免
疫头(
只)次
申报补
助金额
(元)
核实补
助金额
(元)
合计
共个养殖场户,共免疫(猪口蹄疫)××头(只)次,补助金额××元。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备注:按照免疫动物种类及免疫病种名称分别汇总。
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实施方案
一、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
二、补助对象
强制扑杀补助的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强制销毁补助的补助对象为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三、补助范围
(一)强制扑杀补助
1.口蹄疫: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及受威胁的同群偶蹄动物。
2.高致病性禽流感(含H7N9流感):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禽及受威胁的同群禽。
3.小反刍兽疫: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羊及受威胁的同群羊。
4.非洲猪瘟: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猪及受威胁的同群猪。
5.布鲁氏菌病:疑似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牛、羊。
6.牛结核病:疑似发病或皮内变态反应阳性的牛。
7.棘球蚴病:疑似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牛、羊等。
8.马鼻疽:疑似发病或皮内变态反应阳性的马(骡)及受威胁的同群马(骡)。
9.马传染性贫血:疑似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马(骡)及受威胁的同群马(骡)。
各地应严格按照要求,对突发动物疫情或检测阳性动物及时规范处置,并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单点登录上填报相应信息。
(二)强制销毁补助
销毁的动物产品是指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存在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猪肉、牛肉、羊肉、禽肉、马肉等肉类,鸡蛋等蛋类,牛奶等奶类。销毁的相关物品是指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未拆包装的成品饲料。
四、补助标准
(一)强制扑杀补助
猪、牛、羊、家禽、马(骡)按用途、不同生长阶段划分不同的档次,其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为:猪130—800元/头(非洲猪瘟200—1200元/头),奶牛1500—6000元/头,肉牛(役用牛)600—3000元/头,羊170—500元/只,家禽5—15元/羽,马(骡)4000—12000元/匹(详见附件2—1)。国家补助标准调整的,据实调整。棘球蚴病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强制销毁补助
原则上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70%测算。强制销毁补助实行总额上限管理。
五、经费来源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各区县财政应将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经费采取市级以上财政和区县财政分别承担的方式,即市级以上财政承担80%,区县财政承担20%。
六、经费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申报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时,由被强制扑杀动物养殖、经营业主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经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报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汇总,联合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市农业农村委行文申报强制扑杀补助经费。
申报内容包括:发现疫情的时间、疫点数量、疫点地址、诊断结果报告、患病动物数量和受威胁的同群动物数量(需明确动物品种、用途、生长阶段等)、扑杀数量、扑杀处理方式、当地(包括区县和疫点所在乡镇)动物疫病的防疫情况,并附《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信息汇总表》《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动物疫病检测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单点登录相关信息填报情况截图。
申报强制销毁补助经费时,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时间及报送方式
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每年申报1次,统计时段分别为上年度3月至本年度2月。各区县于每年2月底前将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财政两家联合行文的请示及相关材料纸质件和电子件送市农业农村委。
(三)有关要求
为减轻养殖经营业主经济损失,促进生产恢复,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按季度或半年度)对业主申报的强制扑杀动物数量、补助金额进行审核,并向区县财政部门提出拨付建议。区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拨付建议后1个月内,按标准全额拨付给养殖经营业主。市级以上财政承担部分由区县财政先行垫付,待市级以上经费拨付后再行归垫。
附件:1.重庆市强制扑杀动物财政补助经费标准表
2.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
3.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
4.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信息汇总表
附件1
重庆市强制扑杀动物财政补助经费标准表
序号
畜禽
类别
档次
补助标准(元/头、只、羽、匹)
合计
其中:
市级以上财政
补助(80%)
区县财政补
助(20%)
(一)
猪
大猪/种猪/怀孕母猪(≥90kg)
800
640
160
中猪[65kg(含)—90kg]
530
424
106
架子猪[30kg(含)—65kg]
330
264
66
仔猪(<30kg)
130
104
26
猪
(非洲
猪瘟)
大猪/种猪/怀孕母猪(≥90kg)
1200
960
240
中猪[65kg(含)—90kg]
800
640
160
架子猪[30kg(含)—65kg]
500
400
100
仔猪(<30kg)
200
160
40
(二)
奶牛、肉牛(役用牛)
经产/怀孕奶牛
6000
4800
1200
青年奶牛
5000
4000
1000
犊奶牛(<6月龄)
1500
1200
300
怀孕/成年牛(≥18月龄)
3000
2400
600
青年牛[6(含)—18月龄]
<td style="width:28.8pt; border-right-style:solid; border-right-width:0.75pt; border-left-style:solid; border-left-width:0.75pt; border-bottom-style:solid; border-bottom-wid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