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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渝发改规范〔2026〕7号成文日期 :2026年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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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殡葬
服务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6〕7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6〕6号)等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民政局编制了《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目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根据殡葬设施建设、供需适配、服务保障、丧葬需求、殡葬服务项目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包含项目名称、计价单位、计价规则、定价部门等事项。
二、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殡葬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情况,以成本监审或调查为基础,通过规范收费项目、明确服务内涵、调整计价方式、优化服务流程等措施,切实降低殡葬服务总体收费水平,进一步减轻群众丧葬费用负担。
本通知自2026年7月31日起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反馈。
附件: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目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2026年6月29日
附件
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计价单位
计价规则
定价部门
备注
一、殡仪服务
1
遗体
接运
收殓、抬运
元/具·次(米)
不足100米部分按100米计,超过100米部分,以50米为计费单位,不足50米按50米计,每超50米加收5%。非电梯楼房4层以内(含4层)和电梯房使用电梯抬运的不加收,非电梯楼房4层以上的楼层,每超一楼层加收5%。特殊遗体加收50%
市属殡葬服务机构(含殡仪馆服务网点)开展的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民政局制定;区县人民政府制定辖区内殡仪服务收费标准(市级定价的除外)
殡仪车接运
元/具·次(公里)
接运里程为往返20公里以内,超出部分按每公里另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每超1公里加收3%,含车辆往返费用、消毒费用。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另行收取
2
遗体存放
元/具·12小时
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收取
3
遗体
告别
守灵厅使用
元/12小时
以遗体(骨灰)进出厅时间为计费起止时间,最后一个计价单位使用时长不足6小时的减半计收。配备休息室的不另行收取费用
告别厅使用
元/3小时
以遗体(骨灰)进出厅时间为计费起止时间,不足3小时按3小时计费。配备休息室的不另行收取费用
穿脱衣
元/具
特殊遗体加收50%
花圈租赁
元/场·个
绢花花圈租赁时间与守灵(告别)厅使用时长一致
4
遗体
火化
平板炉
元/具
配备休息室的不另行收取费用
拣灰炉
5
骨灰寄存
元/月·盒
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二、安葬服务
6
生态安葬
元/位
因安葬成本过高确需收费的,可适当收取生态安葬费
市属殡葬服务机构、市级公益性安葬设施项目开展的安葬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民政局制定;区县人民政府制定辖区内安葬服务收费标准(市级定价的除外)
7
具有公益属性的公墓(骨
灰堂)
安葬
墓(格)位使用
元/位
提供双墓(格)穴的,不另行收取墓(格)使用费
定价范围为城镇公益性公墓,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经营性公墓收取的墓(格)位使用费
墓(格)位维护管理
元/位·年
按年收取,可按最长不超过20年预收;提供双墓(格)穴的,不另行收取墓(格)维护管理费
定价范围为城镇公益性公墓,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经营性公墓收取的墓(格)位维护管理费
说明:1.骨灰堂不收取或者适当收取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确需收取费用的,应按照建设、运营和财政保障情况适当收取;定价范围为城镇公益性骨灰堂、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骨灰堂、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经营性骨灰堂收取的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
2.特殊遗体指残缺破损、腐败变质和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
3.利用遗体火化装置焚烧处置的病理性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收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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