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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福建省省市级科研院所 省属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名单核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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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article_content article_content_01 font_family_cn" ms-class="font{{detailFont}}">   一、背景依据和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十四五”期间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省属科研院所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名单;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名单。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通知》(财关税〔2021〕23号)精神,经核定获得免税资格的科研机构在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主要内容   核定办法包括六章二十条,具体由总则、核定程序和要求、其他等三部分组成。   1.明确适用对象为省市级科研院所、省属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等四类科研机构;   2.明确四类科研机构的申请条件、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3.明确申报时间。有效期内每年集中两次申报,上半年为1月1日至31日,下半年为8月1日至31日;   4.明确获得免税资格单位的变更责任。获得免税资格的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销、更名以及经营范围、人员结构、资产总额等免税资格条件变化情形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及时将变化情况说明报送省科技厅;   5.明确获得免税资格单位的违规责任。获得免税资格的单位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6.明确政策执行有效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科技厅联系人:彭林芳,联系电话:0591-87305039   省财政厅联系人:胡珊红,联系电话:0591-87097613           陈  珊,联系电话:0591-87097352   省民政厅联系人:李锋华,联系电话:0591-87676273   福州海关联系人:黄金临,联系电话:0591-87081537   厦门海关联系人:陈宜荣,联系电话:0592-2355095   省税务局联系人: 杨雄富,联系电话:0591-87098910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附件下载 闽科基〔2021〕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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