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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调整修改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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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article_content article_content_01 font_family_cn" ms-class="font{{detailFont}}"> 0" style="display: none;"> -->   一、背景   《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业绩优秀和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奖励补助实施细则》于2024年4月28日印发实施。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我厅对该政策实施成效进行了评估,为充分调动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并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文件精神作出更为严谨的表述,进行了该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调整修改。   二、调整内容   此次调整修改主要针对《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业绩优秀和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奖励补助实施细则》第四条,调整修改为“本细则所指高校院所原则上为在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计划单列市属高校院所可参照执行)”。   三、调整内容说明   1.主要是对在闽转化科技成果的奖励补助对象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2.针对计划单列市属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的情形,明确计划单列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处  詹艳华   联系电话:0591-87881522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附件下载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调整修改《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业绩优秀和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奖励补助实施细则》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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