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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关于印发《实施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工作指引》并启动2016年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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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article_content article_content_01 font_family_cn" ms-class="font{{detailFont}}"> 0" style="display: none;"> -->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9号),现正式印发《实施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工作指引》(见附件1),并启动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2016年补助经费申请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助经费申请   (一)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运行费、首席科学家补助经费申请,由平台依托单位根据平台的类别申请不同的经费额度[平台名单及分类见附件2,经费申请标准见“工作指引五(二)”条款的具体内容],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分别报各自的推荐部门。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报省科技厅。   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以及国家地方联合共建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报省发改委。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报省教育厅。   不在名单的平台不得申请。同一团队建设的不同类型国家级平台,只能择一申请补助,不得重复。   (二)各平台设立合作开放资金申请的配套经费,申请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各推荐部门。   (三)平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专业化研发公司(实体法人),由该公司提出经费补助申请,经各设区科技局负责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四)平台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所需的场地租金,由孵化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各设区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科技厅。   (五)新建国家级平台、引进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和其他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的经费补助按原有方式申请。   二、其他事项:   (一)申请材料的要求及本通知未尽之事,请查见《工作指引》和闽政办〔2016〕19号,或咨询各单位联系人。   (二)材料报送时间:2016年6月30日前。   (三)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将视情况开展现场核定或评估。   (四)经厦门市批准成立或推荐建设的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其补助经费的申请按厦门市制订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联系方式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附件下载 通知全文通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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