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策档案 Governance Archive HOLDINGS 248,789 · FONDS 243
← Back to document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供水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城管局发〔2024〕15号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24日)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class="trs_editor_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external">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供水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城管局发〔2024〕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企业: 为提高我市城市供水管理水平,规范供水企业生产服务行为,提升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城市供水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4年度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城市供水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城市供水管理水平,规范供水企业生产服务行为,提升城市供水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众权益,促进城市供水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城镇供水服务》(GB32063-2015)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供水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企业提供的供水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企业供水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和评价工作。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制定供水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构建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明确主要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二)组织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和评价体系的培训工作; (三)建立城市供水服务质量评价专家队伍; (四)成立服务质量评价领导小组,制定城市供水服务质量评价实施方案并组织服务质量监督评价工作; (五)具体负责市级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六)负责评价结果应用; (七)负责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城市供水企业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和评价工作。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根据市城市管理局制定的供水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和评价体系,制定辖区城市供水服务质量监督评价实施方案; (二)成立辖区城市供水服务质量评价小组按照实施方案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开展城市供水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三)按照市城市管理局工作安排承担区县城市供水服务质量交叉评价相关工作; (四)按时报送辖区服务质量评价结果; (五)督促辖区城市供水企业整改评价中的扣分项; (六)负责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水服务质量评价应当依法依规与行业自律相结合,采取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提升城市供水保障质量,确保城市供水水量充足、水质优良、体系可靠、服务精细。 第六条 市、区县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水企业服务质量档案,对供水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记录。 第七条 市、区县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庆市城市供水服务质量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见附件)的相关规定对城市供水企业进行监督评价,受理市民或社会单位的投诉举报,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关注各类媒体曝光的涉及城市供水保障问题,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城市供水企业服务质量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城市供水企业供水服务质量档案。 第八条 城市供水服务质量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城市取水管理、城市水厂运行管理、输配水管网运行管理、二次供水管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信息公开、供水接入营商环境优化、供水服务及重点工作等,具体评价内容、评价依据和评价标准详见《评价细则》。评价内容及评价标准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可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不超过一次。 第九条 城市供水服务质量评价由市城市管理局统一组织,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一)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按照《评价细则》定期开展辖区城市供水服务质量评价工作或者根据市城市管理局工作安排采取交叉评价,评价周期为每年一次。区县评价结果应包括评价分数汇总表和服务质量评价报告。服务质量评价报告包括:评价工作组织情况,上期评价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本期评价结果分析,本期评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各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评价结果报送市城市管理局。 (二)市城市管理局每次评价可随机选择3-5个区县开展服务质量抽查评价。市级抽查评价的区县,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辖区自身评价工作可不再组织。 (三)市城市管理局抽查评价的区县评价结果以市城市管理局评价结果为准,其余的评价结果以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上报为准,城市供水企业涉及跨区域供水的,相关区县分别独立开展评价,以相关区县加权平均分作为供水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得分。 (四)市级供水企业所属城市自来水公司评价得分的加权平均得分作为市级供水企业城市供水服务质量评价基础得分,市级供水企业城市供水服务质量评价结果由基础得分和市城市管理局根据服务质量档案加扣分后得到。具体加扣分标准在每年印发的城市供水服务质量评价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十条 市、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根据供水企业服务质量档案,在《评价细则》评出的基础分上根据年度城市供水服务质量评价实施方案中明确进行加扣分,确定供水企业城市供水服务质量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根据《评价细则》和服务质量档案综合得分情况,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级,总分达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总分在85分以下、70分以上(含70分)为达标,总分在70分以下为不达标。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在评价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视为不达标: (一)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因企业自身原因发生停工停产事件,严重影响市民安全稳定用水的; (三)累计出现3次以上城市供水水质检测不达标的; (四)因城市供水服务质量问题引发网络與情并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城市供水企业作为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针对城市供水服务质量评价中被扣分的相关工作事项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将整改完成情况及时报送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评价结果不达标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制定整改方案,限时完成整改,切实提升城市供水服务质量,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 市、区县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供水服务质量评价工作中不得出现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犯供水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评价管理办法自2024 年12月1日开始试行。 附件:重庆市城市供水服务质量评价细则(试行)     附件 重庆市城市供水服务质量评价细则 (试行)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方式 评价标准 备注 城市取水管理(8分) 饮用水源保护区巡查(2分) 以查阅资料为主,辅以询问和现场查看 城市供水(取水)单位应当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制定巡查报告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