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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trs_editor_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external">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城管局〔2025〕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含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人民银行各二级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各监管分局、南川监管支局: 现将《重庆市城镇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重庆监管局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城镇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门关于建立城市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通知》(建城〔2025〕39号)《重庆市治理欠薪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5〕38号),规范本市城镇环卫工人(简称环卫工人)工资管理,切实维护环卫工人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管理领域内,各级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授权负责城镇建成区内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管理单位(简称业主单位),委托企业作为服务单位,提供城市道路及场镇清扫保洁(除雪)、城市水域清漂、生活垃圾及粪便收集运输处置、公厕及垃圾站运维等公共环卫服务(简称公共环卫服务)的服务项目中,人工费用拨付以及环卫工人工资支付管理。业主单位直接聘用环卫工人提供公共环卫服务的,按照业主单位同时作为服务单位进行管理。业主单位通过劳务外包方式提供公共环卫服务的,按照劳务公司作为服务单位进行管理。服务项目涉及转包、分包的,按照总包单位作为服务单位进行管理。 本细则所称环卫工人专用账户(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服务单位在服务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环卫工人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环卫工人是指服务单位在服务项目中招用的,所有从事公共环卫服务的作业人员,不含服务项目管理人员和服务单位内设机构人员。 人工费用是指业主单位拨付给服务单位,专项用于支付环卫工人工资的服务项目费用。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环卫服务项目(简称服务项目)应当开立专用账户。 第四条  业主单位与服务单位订立服务合同时,应当确定服务项目的环卫工人数量、工资总额、拨付周期及日期、环卫工人参保等内容。 业主单位同时作为服务单位的,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统称服务合同)明确前款规定的服务项目相关内容。 第五条  专用账户按照服务项目开立。服务单位应当在服务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在符合本细则管理要求的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并与业主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1)。专用账户名称为服务单位名称加服务项目名称加“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服务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30日内,将专用账户开立情况及账户信息报告本级城市管理部门。 服务单位在同一区县(含自治县,下同)行政区域内有2个及以上服务项目的,可以分别开立专用账户,也可以在满足服务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已有的专用账户下按服务项目分别管理。 以联合体方式实施的服务项目,联合体单位合并核算的,应当由牵头单位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各成员单位签订代发协议;联合体单位独立核算的,可以分别开立专用账户。 第六条  开户银行应当按照管理要求,动态完善本行业务系统,规范优化专用账户开立、撤销等服务流程,配合业主单位及主管部门做好专用账户监管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开户银行应当按照本服务项目业主单位确认的工资支付资料,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环卫工人个人银行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及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七条  服务项目期满结束,或者业主单位、服务单位等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服务单位应当将本服务项目无拖欠环卫工人工资情况公示30日后,向业主单位提交无拖欠环卫工人工资承诺书(参考文本见附件2)。 业主单位应当在收到服务单位提交的无拖欠环卫工人工资承诺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承诺事项进行核实,并向开户银行反馈服务项目是否存在拖欠环卫工人工资情况。对业主单位反馈不存在正在处理的拖欠环卫工人工资情况,同意撤销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当按程序取消专用账户特殊标识,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 服务单位、开户银行等发生变更,撤销专用账户的,服务单位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第八条  对业主单位反馈服务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不同意撤销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不得受理服务单位提出的撤销专用账户申请: (一)尚有拖欠环卫工人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环卫工人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环卫工人工资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对服务单位开立、使用、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环卫工人工资的拨付 第十条  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金额等,按时、足额将环卫工人工资拨付到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因应急处置、临时保障等原因导致用工量增加,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环卫工人工资的,服务单位应当提出需要增加的环卫工人工资数额,由业主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第四章  环卫工人工资的支付 第十二条  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开展环卫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统称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对环卫工人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服务单位可以结合实名制管理需求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鼓励在公共环卫服务领域推行电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服务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招用的环卫工人工资,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并随相关标准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环卫工人工资应当能够覆盖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费用,确保符合社保参保条件的环卫工人全部参保。对不符合社保参保条件的环卫工人,应当由服务单位统一购买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 第十四条  服务单位应当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环卫工人上月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参考文本见附件3),经环卫工人本人确认后,与实名制管理台账、考勤表等工资支付资料一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业主单位审核。 第十五条  业主单位收到工资支付资料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将确认后的工资支付资料报送至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按照工资支付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用账户将工资支付至环卫工人本人的银行账户,并提供工资代发凭证。 环卫工人工资金额应当与本人的实名制考勤考核记录、劳动合同约定等情况相匹配。 第十六条  环卫工人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业主单位、服务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业主单位、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宣传引导,提醒环卫工人安全用卡。 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环卫工人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支持环卫工人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者他行银行卡,不得借机向服务单位或者环卫工人搭售、推销金融产品。环卫工人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者他行银行卡的,鼓励银行按照优惠的跨行手续费率免除代发工资手续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环卫工人重新办理工资卡。环卫工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 第十八条  服务单位对服务项目工资支付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与服务项目专用账户相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资料一并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服务项目结束且环卫工人工资结清后3年。 第十九条  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卫工人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第五章  数字化管理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建立全市集中的环卫工人工资支付数字化管理平台(简称管理平台),支持市、区县开展环卫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监控预警,并按照网络安全和数字化工作有关要求,做好管理平台安全保障工作,逐步实现与国家平台数据信息互联互通。 第二十一条  管理平台依法归集相关数据信息,加强环卫工人工资发放数额与工作量、考勤考核记录、劳动合同约定等比对,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环卫工人工资拨付、工资支付相关规定等异常情况及时预警,逐步实现全过程动态监管。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服务项目审批、项目管理等数据信息归集共享,依托管理平台对环卫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协同监管。 业主单位应当督促服务单位运用数字化手段,全量归集环卫工人基本信息、考勤考核记录、劳动合同等服务项目管理数据信息,并按要求共享至管理平台。相关数据信息发生变化的,服务单位应当同步告知业主单位和本级城市管理部门,并将相关数据信息更新至管理平台,确保数据信息完整、准确。 开户银行应当依法依规向管理平台共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市管理局要求的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相关数据信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统筹管理平台与其他相关数字化管理应用的数据共享,避免相关数据信息重复采集、重复上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治理城市管理领域公共环卫服务项目拖欠环卫工人工资问题。 第二十三条  本市各级城市管理、人力社保、财政、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合力做好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加强服务项目专用账户管理、环卫工人工资拨付、支付等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的问题。对管理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造成环卫工人欠薪的,依法追究责任。 城市管理部门统筹做好服务项目行业监管,建立服务项目清单,确保应管尽管,对业主单位拨付服务项目人工费用和服务单位支付环卫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业主单位按时足额拨付服务项目人工费用,服务单位按时足额支付环卫工人工资。 财政部门加强服务项目支出预算保障,做好服务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按时足额将预算资金拨付至业主单位,督促指导业主单位专款专用。 人力社保部门做好服务项目环卫工人工资支付工作的统筹协调、管理指导和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拖欠环卫工人工资有关案件。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开户银行执行本细则情况监督指导,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开户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业主单位应当加强服务项目和专用账户日常管理,规范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等经费,做好环卫工人工资发放保障兜底。 第二十四条  相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要求,在抓好环卫工人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落实的同时,简化办理流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或者环卫工人工资卡开户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根据管理平台建设需求,建立开立专用账户银行的相关业务系统建设标准及退出机制。 第二十六条  开户银行违反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的,暂停或者取消其开立专用账户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同一服务项目因专用账户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细则施行前已经订立服务合同的服务项目,业主单位与服务单位应当就专用账户管理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已经开立的专用账户,符合本细则管理要求的,可以继续使用。我市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 重庆市城镇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参考文本)       2. 无拖欠环卫工人工资承诺书(参考文本)       3. 环卫工人工资支付表(参考文本) 附件1 重庆市城镇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业主单位): 乙方(服务单位): 丙方(开户银行): 根据《重庆市城镇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等规定,为保障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简称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及环卫工人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                   服务项目(简称服务项目)专用账户资金监管人,为服务项目专用账户资金提供管理,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共享、披露、报告等职责。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专用账户开立及管理 第一条  乙方须按照《细则》等规定,在丙方开立专用账户,专用账户用于支付服务项目环卫工人工资,不得擅自动用专用账户资金。账户名称:                       ,账号:                      。 第二条  专用账户存续期间,丙方负责对专用账户进行管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第三条  甲方、乙方授权丙方按照《细则》规定,将专用账户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实时传输至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环卫工人工资支付数字化管理平台(简称管理平台)。 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 第四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立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每月将专用账户对账单报送甲方、乙方联系人。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电子邮箱: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电子邮箱:                 。 (三)依法将专用账户基本信息、进出账信息、工资支付信息以及专用账户异常影响工资支付等信息,实时传输至管理平台。 (四)当资金到位并收到甲乙双方盖章确认的工资发放资料后,丙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环卫工人工资发放到位。 (五)支持环卫工人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不得借机向服务单位或者环卫工人搭售或者推销金融产品。环卫工人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者他行银行卡的,按照优惠的跨行手续费率免除代发工资手续费。 环卫工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环卫工人工资卡不收取成本费和年费。 第五条  丙方对专用账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专用账户开立之日起,至专用账户撤销止。 第三章  资金托管 第六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服务合同佐证项目名称、用工人数、费用拨付等服务项目信息。 第七条  甲方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至专用账户。乙方为服务项目所在地相关事业单位的情形,应当由乙方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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