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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取消福建省三明市盛达化工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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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article_content article_content_01 font_family_cn" ms-class="font{{detailFont}}"> 0" style="display: none;"> -->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六条“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和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经研究,决定取消福建省三明市盛达化工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附件:福建省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名单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6年4月13日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附件下载 闽科高〔2026〕3号及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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