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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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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article_content article_content_01 font_family_cn" ms-class="font{{detailFont}}"> 0" style="display: none;"> -->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民政局,各隶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建各设区市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金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精神,省科技厅、财政厅、民政厅、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共同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门市属科研机构按照厦门市出台的核定办法申请和享受相关政策。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6年7月7日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附件下载 闽科规〔2026〕5号及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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