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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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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八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申请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搜索“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进行办理。申请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 第九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及时提出申请;变更注册专业类别的,申请人应取得相应专业(增项)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可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可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 第十条  申请初始注册、逾期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注册时,应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注册申请表;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文件(聘用文件适用于事业单位和退休人员); (四)标准证件照; (五)退休证(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交); (六)事业单位法人证(事业单位人员需提交); (七)相应专业(增项)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变更注册专业人员需提交); (八)继续教育证书(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注册需提交)。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后,各初审机构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未通过的应告知原因,通过的报省应急管理厅。省应急管理厅自收到初审机构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准予注册的,核发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不予注册的,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与现聘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申请注销。 (一)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第十二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其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可在相应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中执业。鼓励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到中小企业执业。 第十三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在本人执业成果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可供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集体、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承担,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每个注册周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其中专业课程学时应不少于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一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省应急管理厅撤销其注册证书,当事人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应急管理厅吊销其注册证书,当事人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出租、出借、变造注册证书的;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由省应急管理厅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外省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人员申请在福建省注册的,应参加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后按照本办法进行注册。 第二十三条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说明    2.各类型注册申请所需附件材料清单 3.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4.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来源: --> 附件下载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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